立委指南投縣府遲送懲戒案 司法院研議修法防堵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蕭博陽台北1日電)立委鄭運鵬今天質疑南投縣政府遲移付懲戒,導致涉貪公務員獲判免議,主張修法明定移付期限。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張國勳表示,對此怠於移付現象,將研議公懲法修法。
對此,南投縣政府透過文字稿指出,洪姓官員非縣府所屬職員,當時是南投縣信義鄉公所課員,且洪員已於民國100年7月4日經銓敘部審定退休,並支領月退休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邀請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列席說明立法計畫,並備質詢。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質詢時指出,南投縣政府1名洪姓公務員涉及貪污等罪,但南投縣政府直到追懲時效後才移付懲戒,懲戒法院日前認定,案件因已逾10年追訴時效,判決免議,洪姓公務員逃過懲戒。
鄭運鵬表示,此案例將可能使納稅人要付涉貪公務員退休金,這種技術性遲送的方式並不難;如果因人情關係而官官相護,假裝不知此事,拖過追懲時效才移付,這種行政督導違失,目前法律也沒有懲處機制。是否能透過修正公務員懲戒法,明定移付期限。
列席的張國勳對此回應,公務員懲戒法之前修法,已把免職、撤職這2種處分改為無追懲時效,休職以下的為10年,減少退休金以下的懲戒是5年。其實南投縣政府的這起案件是適用於舊法,就是追懲時效為10年,也因太慢移付,才會判決免議。
張國勳指出,現行的公懲法針對逾期移付懲戒並沒有規定期限,司法院對於相關機關怠於移付的行為,決定啟動研議就公懲法修法。
國內訴訟,張國勳提及,現行採取「刑懲並行」制度,刑事犯罪與行政懲戒可以同步進行審理,不會相互干預,若機關認為所屬公務員涉有違失,無需等到刑事起訴或是判決,均可依照自行調查的結果,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張國勳表示,機關長官若知下屬有違失,即應進行調查,並視調查結果決定是否移付懲戒法院審理,意即公懲法雖沒有規定移付期限,但長官若怠於行使行政監督或法定權力,可能遭到監察院調查。
對此,南投縣府表示,洪員在94年至98年任職信義鄉公所期間因與廠商等人共同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及妨害投標,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經判決確定,信義鄉公所依公務員懲戒法,就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妨害投標部分,分別於111年10月7日及12月30日函報南投縣政府。
有關洪員違法被移送懲戒案,南投縣府指出,縣府是以最速件辦理行政程序,於111年10月18日及112年1月9日函轉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於今年2月21日以此案應適用105年5月2日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前規定,為免議的判決。(編輯:戴光育)11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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