鉛中毒案遭廢止醫師證書 呂世明提訴訟遭駁回
(中央社記者蘇木春台中10日電)台中市盛唐中醫診所負責人呂世明,將硃砂入藥卻誤用鉛丹,造成前台中市議長張宏年等28人重金屬中毒,呂世明事後被廢止醫師證書,他提起行政訴訟被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可上訴。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指出,呂世明(已改名呂志霖)原為台中市盛唐中醫診所中醫師,稱為治療病患睡眠不佳,將水飛硃砂及珍珠粉加入處方中藥粉提供病患服用,已知造成28名病患發生重金屬中毒症狀,且使用硃砂入藥,未明確告知病患。
案經台中市政府衛生局依違反醫師法,將呂志霖移送台中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審議,於民國110年2月8日經決議廢止醫師證書,呂志霖不服提起覆審,經衛生福利部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
呂志霖主張,水飛硃砂主要成分為硫化汞,過量時對人體所造成的危害應為汞中毒,但本件28名患者因食用到主要成分為四氧化三鉛的「鉛丹」,以致受有鉛中毒傷害結果,全案因藥商歐國樑於109年6月16日,將鉛丹誤充為硃砂交付診所員工所致,病患鉛中毒受傷結果不能歸責於他。
呂志霖認為,他依照所學所知,水飛硃砂為中醫藥典記載流傳數百年的中醫良藥,並有諸多中醫師實務治療經驗文獻可佐,且在醫懲會及覆審會時,限制他陳述意見時間,作成剝奪工作權的「廢止醫師證書」處分,顯然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法院審理後認為,呂志霖使用硃砂入藥未明確告知病患,違反醫學倫理中自主原則,且對鉛丹、硃砂應能比對辨識,卻未加以查驗藥材相關檢測報告,混入藥粉給病患使用,構成業務上重複發生過失行為,違反醫學不傷害原則。
另外,合議庭審酌,醫懲會在審查決議前,呂志霖已提出陳述意見書及答辯狀,難以認定到場陳述意見未有足夠時間,且違法程度、情節等,對呂志霖作成廢止醫師證照的懲戒,並未違反比例原則,因此駁回告訴。全案可上訴。(編輯:陳仁華)11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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