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慶恩含冤22年無罪確定 檢察官為死亡被告平冤首例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7日電)富商翁茂鍾與司法人員不當來往,意外揭露銀行經理諸慶恩被控偽造文書疑為冤案,但諸慶恩早已於92年離世。案經高檢署聲請開始再審獲准,高檢署今天表示撤回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確定。
最高檢察署也發布新聞稿指出,「公義使邦國高舉」,台灣法律史上歷經非常上訴、再審等救濟程序最複雜的諸慶恩案,於諸慶恩歿後22年終獲無罪判決確定,也創下檢察官成功為死亡被告平冤的司法先例。
全案起於,百利達銀行台北分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諸慶恩,原本負責強制執行當時翁茂鍾擔任總經理的怡華公司,卻於民國88年間遭檢舉偽造定存單。
諸慶恩一審無罪,二審改判得易科罰金刑4月並宣告緩刑,91年間上訴最高法院,翌年病故,留下妻子、當時1歲及4歲女兒。最高法院就檢察官上訴部分改判不受理,另諸慶恩上訴部分,以不得上訴為由駁回。
監察院於調查翁茂鍾與司法檢調人員不當往來案時,發現諸慶恩刑、民事案偵審期間,翁茂鍾與石木欽等多名法官不當接觸,因此於110年間將諸慶恩案移由高檢署偵辦。
高檢署認為諸慶恩應受無罪判決,聲請再審,因諸慶恩經判決不受理確定,不符再審要件遭駁回確定。最高檢察署認為最高法院當年的不受理判決為無效判決,提起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駁回檢察官上訴,諸慶恩有罪確定。
高檢署再次為諸慶恩聲請再審,經台灣高等法院今年1月間裁准開啟再審,本案回到二審審理狀態,即檢察官不服一審無罪判決提起上訴。
高檢署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下級檢察官提起上訴的案件,經上級檢察官查核,認為程序不合法或無理由,得於上訴法院裁判前,撤回上訴。

新聞稿指出,諸慶恩一審獲判決無罪,一審檢察官提起上訴,經高檢署檢察官查核後,認為一審檢察官上訴無理由。
高檢署認為,諸慶恩主觀上無明知而登載不實的直接故意,顯與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及商業會計法的構成要件有別,且僅以會計傳票記載認定其犯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與銀行交易實務有別。
高檢署指出,依當時法規及本案民事確定裁判及事實,足認百利達銀行需對發行的定存單負責,怡華公司也未因百利達銀行所提供擔保的定存單而受有無法獲償的損害,據此認定一審檢察官上訴有誤解。
高檢署進一步表示,檢察官本於公益代表人角色,對被告有利及不利的情形應一律注意,經檢視本案全部卷證,認為一審檢察官上訴無理由,應撤回全部上訴,本案一審無罪判決確定。
最高檢察署表示,台灣法律史上最複雜的救濟程序案件屬諸慶恩案,綜觀全案經多次非常救濟程序前後超過4年。
最高檢指出,本案的非常救濟過程,各審級院、檢人員各司其職,共同體現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再審、非常上訴制度糾正確定判決事實及法律錯誤的精神。
最高檢察署表示,檢察官發揮法律守護者、公益代表人的角色,法官則秉持司法為民的精神,勇於公平審判與平反冤錯,回復諸慶恩及其家屬名譽,使逝者安息,也讓諸慶恩案在22年後沉冤得雪。
新聞稿也指出,本案於首次聲請再審遭駁回確定後,最高檢檢察官林麗瑩、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張斗輝、檢察官黃冠運及花蓮地檢署檢察長陳佳秀仍未放棄,持續以專案團隊發揮「檢察一體」的精神接力救濟,貫徹公義,終使正義以人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編輯:蕭博文)11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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