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涉柬埔寨槍殺同夥獲無罪確定 判刑事補償331萬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日電)王姓男子涉嫌在柬埔寨槍殺劉姓販毒同夥後潛逃中國多年後,遣返回台,一審判無期,終獲無罪確定。王因羈押1104天,請求刑事補償,高院裁定每天補償3000元、共331萬2000元。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指出,考量當年桃園地院法官依法訊問王男後,他坦承有持槍殺害劉男,且他案發後即長期定居中國未曾返台,經中國依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才遣返回台,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法官就些裁定羈押,合乎比例原則,並無違法。
高院日前認定,王男因案突然遭羈押,其本人及家人備受影響,羈押期間身心所遭受痛苦、名譽減損及人身自由拘束,均難認輕微,但法官所為羈押裁定無違法及不當情節,認為每天補償新台幣3000元為適當,他遭羈押天數1104天,准予補償331萬2000元。可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聲請覆審。
全案緣於,王姓男子於民國102年7月間遣返回台後,解送桃園地檢署歸案。檢警當時指出,王男涉在88年間,與郭姓男子、姨丈劉姓男子等人集資走私海洛因入台;90年間,王男因覬覦毒品利益,持槍前往劉男在柬埔寨住處,趁劉男在床上休息時,朝頭部開槍,擊斃劉男。
檢警指出,事後王男找郭男協助,將劉男遺體掩埋在住處附近的別墅花園。郭男93年間因買賣毒品案在台灣遭逮,供出王男與劉男的毒品交易糾紛,以及王男涉殺人情事。
檢警循線追查,王男已從東南亞輾轉潛逃至中國大陸上海,還以假身分當起販售家具及工業材料的業者。刑事局啟動「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機制,協請中國大陸上海市公安局協緝後,終將王男遣返回台。
歷審就王男犯行,判無期徒刑(一審、二審)及無罪(更一審及更二審),109年5月更三審判王男無期徒刑,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高院更四審審理,更四審去年11月底判王男無罪,並當庭諭知釋放。
更四審指出,郭男僅從身型辨識屍體為劉男,未必確實。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證述可知,挖掘骨骸處所,並非郭男所稱埋屍地點,且鑑定結果,國際刑警由柬埔寨取回的骨頭、牙齒不足以證明為人類所有,也無法證明是劉男的骨頭、牙齒。
更四審考量,王男槍擊劉男的供述有瑕疵,卷內證據不足認定有殺人犯行,因此諭知無罪,此件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規定,不得上訴,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1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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