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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國棟被控收賄620萬元 北院一審判8年6月

2022/7/6 13:02(7/6 13:4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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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6日電)立法委員廖國棟被控收受前太流公司董事長李恒隆新台幣620萬元,協助處理SOGO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廖國棟有期徒刑8年6月。全案可上訴。

李恒隆涉嫌透過中間人郭克銘等人行賄立委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前立委徐永明等人,透過公司法修法或舉辦公聽會等方式,施壓經濟部官員撤銷太流增資登記,企圖奪回SOGO經營權。

判決指出,李恒隆於民國104年委託郭克銘處理SOGO案,郭克銘透過廖國棟辦公室主任丁復華請託廖國棟協助,廖、丁自104年3月至109年間,以召開協調會或於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院會中質詢經濟部、提案等方式協助李恒隆處理SOGO案,李恒隆再給予相應賄款。

北院認定,廖國棟共取得620萬元賄款、丁復華共取得180萬元賄款。

廖國棟在北院審理時否認犯罪,辯稱自己並無期約、對價,也沒有收受賄款。不過,同案被告丁復華、郭克銘、李恒隆均坦承犯行,北院依相關證詞、通聯譯文、監視器畫面等證據,認定廖國棟收賄。

北院審酌廖國棟犯案期間超過5年,與李恒隆配合密切,所收賄款達620萬元,判決有期徒刑8年6月,褫奪公權4年,犯罪所得620萬元沒收。

丁復華部分,北院審酌他偵審中均自白犯罪,適用貪污治罪條例、證人保護法的減刑條件,且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判決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向公庫支付100萬元,褫奪公權2年,犯罪所得180萬元沒收。

郭克銘在偵查中自白,北院判處易科罰金部分有期徒刑8月;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保護管束,向公庫支付600萬元,應向指定機構或團體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2年。(編輯:李亨山)11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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