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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震清被控收賄2580萬元 北院重判10年徒刑

2022/7/6 12:33(7/6 13:42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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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6日電)立委蘇震清被控收受前太流公司董事長李恒隆2580萬元賄款,質詢經濟部SOGO案。台北地院認為蘇震清主動索賄,犯後態度不佳,重判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全案可上訴。

李恒隆涉嫌透過中間人、是知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郭克銘等人,行賄立委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前立委徐永明等人,透過公司法修法或舉辦公聽會等方式,施壓經濟部官員撤銷太流增資登記,企圖奪回SOGO經營權。

台北地檢署認定,蘇震清自民國101年8月15日起至104年12月18日止,多次收受李恒隆的現金或支票共2580萬元。李恒隆另自103年6月5日起至108年11月7日止,交付現金或支票共計124萬元賄款給蘇震清辦公室主任余學洋。

李恒隆在台北地方法院坦承犯行,但蘇震清否認犯罪,辯稱向李恒隆收受的2580萬元均為借貸,並已返還2000萬元。

台北地方法院指出,蘇震清有數十年從政經驗,對「請託」與「賄賂」間的分際知之甚詳,在李恒隆就太流案請託之際,主動向李恒隆要求以借款名義的賄款,「請託」與「賄賂」的對價關係不言而喻,且由李恒隆等人證詞,均可證明這筆款項並非借貸性質。

北院認定,蘇震清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後否認犯罪,飾詞狡辯,犯後態度不佳,應從重量刑,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因蘇震清已返還2000萬元給李恒隆,酌減犯罪所得為1580萬元,宣告沒收。

余學洋部分,北院認為蘇震清均是自行向李恒隆要求並收取賄款,余學洋並非共犯;余學洋向李恒隆收取的款項,是受委託提供太流案資訊及建議的對價,並非賄賂,判余學洋無罪。

李恒隆部分,北院考量李恒隆於偵審中均自白犯罪,應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並適用證人保護法減刑規定,判決李恒隆有期徒刑1年2月,得易科罰金,緩刑5年,向公庫支付1000萬元,褫奪公權3年。(編輯:李亨山)11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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