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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明被控期約賄賂 一審認定態度不佳判7年4月

2022/7/6 12:15(7/6 13:44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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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6日電)前立委徐永明被控與前太流董事長李恒隆達成以政治獻金作為協辦公聽會的賄賂期約,北院認為徐飾詞狡辯、態度不佳,今天依不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3年。

台北地方法院新聞資料指出,前太流公司董事長李恒隆為鞏固、取回太流公司經營權,於民國108年11月間規劃召開東吳大學公聽會,由是知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郭克銘聯繫時任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的友人吳世昌,安排與徐永明會面。

108年12月2日會面當天,郭克銘、李恒隆向徐永明說明太流公司案,請託徐永明與東吳大學合辦公聽會、洽借立院會議室、出席公聽會並邀經濟部官員出席。

會談結束之際,吳世昌主動向李恒隆表示,選舉到了,時代力量是小黨,請李恒隆幫忙募款;李恒隆隨即表示應該的,雙方約妥提供政治獻金給時代力量,徐永明並表示由吳世昌擔任收受政治獻金的窗口。

北院認為,雙方此時達成徐永明以協助辦理公聽會的職務上行為為對價,換取以「政治獻金」為名義包裝的賄賂期約;徐永明隨後透過辦公室主任與郭克銘確認細節,但之後意願因故變而未合辦公聽會,也未發文邀請官員出席,僅借用立院紅樓101會議室並於公聽會當天出席發言5分鐘。

李恒隆認為公聽會成效不佳,徐永明也未依承諾履行,必須與徐永明會面尋求議價空間並確認雙方未來合作關係才願意付款;經多方聯繫,李恒隆因誤解徐永明不願收受政治獻金,才未交付賄賂。

北院指出,李恒隆、郭克銘坦承犯行,且有通聯譯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證據,犯行足以認定;徐永明、吳世昌否認犯行,但北院認為,吳世昌在會面結束後即向李恒隆請求募款,在時間如此密接情況下,關聯性不言而喻。

北院並指出,吳世昌與郭克銘討論政治獻金付款進度時,郭克銘所用「催促」、「談定」等語句,及徐永明詢問「李恒隆那?」吳世昌回以:「我再來催」等語,足以推論存在賄賂期約。

北院認為,合辦、出席公聽會屬徐永明行使質詢權的一環,為職務上的行為;以辦公室名義發函邀請經濟部官員出席,等同要求接受質詢,也屬於與立委職務密切相關的附隨行為,且對官員出席與否的決定有影響的可能性,均足以認定為職務上行為;至於徐永明事後有無進行原本與李恒隆約定的職務行為,不影響貪污治罪條例期約賄賂罪的成立。

北院審酌徐永明的犯罪情節,並考量他與李恒隆並無長期合作,僅是單一次期約賄賂且未收受賄款,得作為從輕量刑的考量,但衡酌他否認犯行,並以只是要問李恒隆朋友有無要捐贈獻金等語飾詞狡辯,犯後態度不佳,應為從重量刑的考量,因此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3年;吳世昌判刑6年6月,禠奪公權2年。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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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明遭判刑 時力:概括承受政治責任並深自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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