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女大生命案 梁育誌死刑判決再度撤銷發回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8日電)男子梁育誌涉殺害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案,一審到更一審均判處死刑。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證據調查不詳盡,理由論述不備,今天再度撤銷判決,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最高法院指出,更一審以想像競合犯依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判處梁育誌死刑,但法律實務見解認為應依強盜、性侵殺人罪數罪併罰判刑,此部分的法律適用有違誤。
最高法院另表示,更一審認定梁育誌計畫殺人且性侵,但依卷證顯示,梁育誌有可能是計畫性侵後再升高犯意殺人;此外,教誨師認為梁育誌有矯正可能,更一審未交代這個對梁育誌有利的量刑理由,認為有證據調查不詳盡,理由論述不完備的違誤,據此撤銷更一審判決,發回更審。
全案起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晚間,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從校園返回宿舍,步行經過台鐵沙崙支線高架橋下便道時,遭梁育誌用繩索勒住頸部並強拉上車,女大生死亡後遺體遭棄置高雄阿蓮區山區。
一審橋頭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交未遂、強制性交而故意殺人、強盜殺人、遺棄屍體等罪判處梁育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仍判處死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就梁育誌涉犯強制性交罪的部分撤銷發回更審,另涉犯遺棄屍體、強制性交未遂罪部分,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2年10月定讞。
更一審認為,梁育誌長時間預謀犯罪,刻意選偏僻角落犯案,事先準備犯罪工具,有直接殺人故意,且其手段凶殘,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指「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
更一審審酌,梁育誌復歸社會後性侵害再犯風險高,難以合理期待透過矯治教化後能降低再犯風險,有不得已必須剝奪生命,使其永久與世隔絕必要,經合議庭一致決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
本案是憲法法庭去年宣告死刑有條件合憲後,經上訴仍維持死刑判決的首例。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撤銷判決,發回更審。(編輯:張雅淨)11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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