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獻金收錢 陳超明貪污重判7年8月、趙正宇逃稅判6月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6日電)立法委員陳超明及趙正宇被控分別以政治獻金專戶收錢,陳超明收受前太流公司董事長李恒隆新台幣100萬元賄賂,北院今天判7年8月;趙正宇仲介土地收下221萬元,逃漏稅遭判6月。
台北地檢署指出,待收到判決書後再審慎研議是否上訴。
台北地院發言人黃珮禎表示,李恒隆及白手套郭克銘規劃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辦理東吳大學公聽會,透過立法委員去邀請經濟部的官員出席,使立委於會中質詢經濟部官員,再由李恒隆陳情及學者從旁補充,形塑經濟部就太流公司增資登記案件有不作為的形象,以作為日後提起ASTEP國際仲裁的基礎。
黃珮禎指出,郭克銘向立委陳超明辦公室主任梁文一請託陳超明出席這場公聽會,但因當天為立委選舉號次抽籤日,陳超明無法出席,梁將公聽會開會通知蓋上國會辦公室橫條章後,通知並聯繫經濟部官員出席;經濟部以公聽會屬私人學術研討會,原本不派員出席,因郭克銘向梁文一發簡訊表示,希望能夠讓時任司長李鎂或次長王美花出席,並且約定要給200萬元的政治獻金。
後來,陳超明於108年12月16日致電給時任經濟部長沈榮津,但沒打通,改致電經濟部國會聯絡人請他轉達要求經濟部應派人出席公聽會。李恒隆於109年1月初只有交付現金50萬元給梁文一,另透過某公司匯款100萬元到陳超明政治獻金專戶。
北院判決資料指出,陳超明及梁文一均否認收賄,但合議庭從相關通聯、簡訊對話紀錄以及梁積極詢問「政治獻金」的給付進度,郭克銘對李恒隆還沒給錢而提及感到抱歉等語,足以證明有期約賄賂。陳超明打2通電話要求經濟部官員出席公聽會的行為,等同要求經濟部出席接受質詢,這屬於立委職務密切關聯行為。
北院指出,陳超明否認犯罪,並以「僅是順水人情」、「交朋友」等語飾詞狡辯,犯後態度不佳。合議庭認定陳超明及梁文一行為,均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判7年8月及5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及2年,犯罪所得100萬元及50萬元追繳沒收。
趙正宇涉及二罪,一有罪、一無罪。黃珮禎表示,趙正宇有罪部分為逃漏稅捐罪,他從民國108年7月開始就有居間仲介許多建設公司購買土地,業者表達要以買賣價金1%給付佣金221萬8000元,趙要求業者改以捐贈政治獻金方式給予,業者應允並於108年10底以3家公司名義匯款至趙的政治獻金專戶,使趙以不正方式逃漏108年度個人綜所稅48萬6573元。
北院判決資料指出,趙正宇否認有逃漏稅捐犯意,合議庭認為以相關多人證述可知是趙正宇主動要求將佣金改以政治獻金方式給付,可認他有逃漏稅捐犯意,考量犯後自行補繳稅款等,判處6月徒刑,併科罰金6萬元,徒刑可易科罰金,罰金可易服勞役。
北院資料指出,本件匯款行為,不禁使人懷疑政治獻金是否已成為政治人物合法掩飾相關金流及資金目的之管道,也影響民眾對政治獻金制度的信賴。
此外,檢方起訴趙正宇,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黃珮禎指出,此罪構成要件須符合被告有貪污罪嫌時遭查獲財產,有明顯增加並與其收入不相當,且被告無法說明財產來源。
黃珮禎說,經過法官審理調查後,認為雖然在趙正宇住處查獲現金新台幣920萬元,但趙正宇與妻子同時從事土地仲介,2人收入在民國107年及108年仲介及租金收入達2339萬2566元,對照920萬元,顯然沒有不相當的情形;在沒有不相當的情形下,趙正宇就沒有去說明財產來源的義務,就算他在財產來源的說明,沒有得到採信,還是不構成財產來源不明罪,因此這部分無罪。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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