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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多次偷竊同事財物 懲戒法院判休職1年

2021/10/5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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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5日電)目前在金門縣警察局任職的盧姓員警,被控在新北市土城警分局任內多次偷竊同事財物。法院判處應執行1年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5年確定。懲戒法院判處盧男休職1年。可上訴。

檢警調查,盧男現在是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寧分駐所員警,他於民國107年7月至12月間任職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期間,因缺錢花用,多次趁同事不注意之際,在派出所辦公室及寢室行竊財物多達15次,得手金額約新台幣5萬多元。

新北市警局督察室接獲檢舉後,去年2月將盧男從金門通知回台調查,詢後移送偵辦。新北地檢署依竊盜罪起訴盧男。

盧男在偵審中坦承犯罪,新北地方法院認定盧男犯竊盜8罪,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5年,並接受30小時的法治教育,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盧男未上訴,全案確定。內政部將盧男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認為,盧男身為警察,竟多次在派出所辦公室內或其他警員寢室內竊取財物,所為破壞警政紀律,嚴重損害政府信譽,判決休職1年。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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