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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團籲修法 放寬再審新證據定義及提起時間

2021/3/8 15:18(3/8 18:1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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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8日電)民間司改會今天以石木欽案為例,認為現行的民事再審制度,無助受不公審判的人提起救濟;因此希望藉由修法,放寬民事訴訟法中再審的「新事證」定義,以及放寬再審得提起的時間。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今天與民進黨立委蔡易餘、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及陳椒華,在立法院召開「民事訴訟法再審期間規定應修正!監督石木欽案系列」記者會。

民間司改會表示,在石木欽案中,有許多司法人員於承審案件期間與相關當事人飲宴,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性,進而相關審理結果的正確性,也難被人民信賴。

民間司改會指出,要重新檢視已經確定的案件,所涉及的是再審制度,而民事訴訟法的再審,目前設有「不得提起再審」的除斥期間,雖有例外條款,但從石木欽案看來,目前的規範恐有不足保障人民權利之虞。

民間司改會舉例,富商翁茂鍾與司法人員不當飲宴部分,最為人所知的是「銀行員之死」案,即便司法院查出本案有構成民事訴訟法的再審事由,但其中的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在2002年11月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從判決確定迄今已經超過5年,受民事訟送法第500條第2項的限制,不得提起再審。

為此,民間司改會呼籲修正民事訴訟法,並提出修法版本;重點包括,放寬原再審要件有關新事證的定義,不限證物「在前訴訟程序中即已存在」,即只要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或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皆屬新事證。

此外,草案中也放寬現行再審得提起的時間,延長至判決確定後逾10年始不得再提起再審,以及放寬再審事由關於提起時間限制的例外規定,以發揮司法自我糾錯、修復受司法錯漏所致生的判決違誤,而影響的公平正義。

民間司改會的主張獲在場立委支持。蔡易餘說,希望下降民事訴訟法再審的要件,也要延長期限;邱顯智表示,期盼重新檢討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再審期間限制,否則當刑事案件被推翻,但民事部分卻無法聲請再審,這非常不合理。

陳椒華表示,在很多案例中,可以看到有類似石木欽案的狀況,可能充斥在各單位,因此包括送禮文化、吃飯文化導致的弊端,其實要率先檢討。(編輯:蘇志宗)11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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