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法 精障被告偵審期可裁緊急監護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8日電)司法院院會今天通過「刑事訴訟法關於緊急監護修正草案」,刑事被告在偵審期間有精神障礙且具有危害性、急迫性狀況時,法官裁定具有治療性質的監護處分,最長期間5年。
桃園市梁姓男子涉嫌弒母砍頭,一審遭判無期徒刑,台灣高等法院改判無罪後,將梁男責付給桃園市衛生局,當時引起社會擔憂與質疑。檢方緊急以梁姓男子另犯傷害罪,判處拘役55日確定,發監執行。
司法院院會今天通過刑事訴訟法關於緊急監護的修正草案,對於在偵查及審判程序中犯罪嫌疑重大的刑事被告,若有精神障礙可能情形,且具有危害性、急迫性時,法院可以運用緊急監護制度做適當處置。
司法院指出,此次修法確立偵、審程序中的監護制度,宗旨在於讓司法體系多一項選擇,對於精神疾病患者除了羈押強制處分以外,可以選擇具有治療性質的監護處分;讓精神疾病被告在受到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下,即時接受監護治療;也讓社會安全網多一層保障,兼顧被告權益與社會安全防護需求。
司法院表示,被告於偵查中或法院判決前,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的原因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得適用緊急監護制度。
法院裁定緊急監護,必要時得命將到庭的被告連同裁定書及應備文件,即時解送檢察官執行;另依現行刑法第87條、第88條規定於判決時宣告監護或禁戒者,必要時,也可以命於確定前執行,並制定相關程序規定。
另外,偵查中檢察官得聲請,審理中於判決前檢察官得聲請或法院得依職權,由法院裁定1年以下的緊急監護期間;若需延長,需由法院裁定,每次不得超過6個月,緊急監護期間累計不得超過5年。
此次修法並增訂緊急監護的聲請與救濟程序,以及被告權益保障、緊急監護撤銷、緊急監護與判決監護制度調和等相關規定。司法院表示,草案將儘速函送行政院會銜提請立法院審議。(編輯:李亨山)10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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