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首日生產被退勞保 代理教師興訟勝訴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2日電)新竹市立培英國中林姓代理教師因上班首日在醫院生產,勞保局以她未到職取消勞保資格。林女訴願失敗後打行政訴訟。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林女勝訴。勞保局應核准林女加保。可上訴。
新竹市立培英國中於民國107年8月20日幫代理教師林女申報加保勞工保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審查後,發現林女於同年8月19日住院、20日分娩,以林女於8月20日未到職為由核定取消林女的保險資格。林女訴願被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林女主張,她的聘期自107年8月20日起,雖於前晚因陣痛至醫院住院檢查,並於20日待產,但經學校同意,委由家人辦理到職手續並依規定申請娩假,校方依法於8月20日申報加保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核無不合。
勞保局指出,依勞工保險條例及施行細則規定,被保險人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或不得退保等規範,是指原已到職符合加保資格者而言,但林女於加保當日未前往學校辦理報到,不符繼續加保資格。
台北地院查出,培英國中於107年6月26日公告107學年度第1次代理教師甄選,其中歷史科目實缺1名,代理期間自107年8月20日起至108年7月1日止。林女甄選獲歷史科目正取,經校方於同年7月5日公告,林女於7月6日完成報到程序。校方於7月12日發給林女代理教師聘書。
法官指出,林女雖然於同年8月19日因懷孕陣痛至醫院住院檢查,並於20日分娩,現實中未前往培英國中「到職」,但她早在同年7月6日已完成「報到」程序,可以認定林女已向校方完成到職手續。
法官表示,現今勞工與雇主勞務給付型態多元,服勞務地點不一定為雇主處所,可能在勞工所在地,或雙方約定的第三地,不一而定。「到職」的認定,當無須拘泥於形式上有無前往雇主的處所,應從實質上是否隸於雇主從屬關係下得提供勞務的狀態作為判斷。
法官認為,培英國中於107年7月12日發給林女代理教師聘書後,雙方已成立勞動契約關係,並約定林女自同年8月20日開始提供勞務,林女自同年8月20日開始,實際上已從屬於培英國中,處於得提供勞務的狀態,勞工保險效力應該自當天起開始。
北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等均撤銷。勞保局應作成對新竹市立培英國民中學所屬勞工即林女自107年8月20日起,准予參加勞工保險的行政處分。全案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0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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