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錫山隱匿漏報財產1870萬挨罰 興訟敗訴確定
2020/4/16 18:17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6日)立法院前秘書長林錫山涉隱匿漏報財產1870萬餘元,被監察院開罰190萬元,林錫山不服興訟,一審法院判他敗訴,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刑事部分,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林錫山犯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8罪,又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2個洗錢罪,11罪合併判處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5年;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林錫山其中1次收賄新台幣300萬元部分,證據調查未盡,去年7月初發回更審,其餘10罪上訴駁回而定讞,林錫山去年7月19日已報到入監。
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林錫山原本為立法院秘書長,為應向監察院辦理財產申報的公職人員,但他在民國101年申報財產中,卻漏未申報借用他人帳戶存款10筆、借用他人名義的股票3筆以及借用他人名義的事業投資1筆,總計1870萬2516元。
監察院認定林錫山故意隱匿財產做不實申報,對林錫山開罰190萬元。林錫山不服而打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指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並將資訊公開透明制度所保護的法益,不僅在於「公務廉潔」的維持,更在於「主動公開政府資訊」以實現人民知的權利。
一審法院表示,比對林錫山申報資料,以及他在刑事收賄案件於警詢中供訴,他有使用葉玉美、陳亮吟及鼎豐公司、鼎嘉公司等人帳戶,他為這兩家公司的實際負責人等語,監察院因此認為他隱匿漏報而予以開罰並無不當,判林錫山敗訴。案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戴光育)10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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