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山分屍案陳伯謙二審改判無期 高院:因自首而減刑
2020/4/7 12:23(4/7 13:24 更新)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7日電)陳伯謙被控涉華山草原分屍案,高院今天認定陳伯謙符合自首要件,撤銷原審死刑判決,改判無期徒刑;高院致歉表示,口罩惹的禍,仍是「殺害」論罪,並非改「傷害」論罪。
高院合議庭審判長當庭宣判時說,原判決撤銷,陳伯謙犯強制性交而故意「傷害」被害人罪,判處無期徒刑。高院刑庭發言人連育群在記者會時,也是說,原判決撤銷,陳伯謙犯強制性交而故意「傷害」被害人罪,處無期徒刑。高院後來致歉表示,因戴口罩的關係,確定是「殺害」非「傷害」,都是口罩惹的禍。
連育群表示,合議庭改判理由為陳伯謙犯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以及遺棄屍體罪,均符合自首要件,原審認定不符自首有違誤;量刑部分,陳伯謙犯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的犯行,極端惡劣,泯滅人性,本應量處極刑(死刑),與社會永久隔離,但因他符合自首而減刑,因此改判無期徒刑。
連育群指出,陳伯謙另犯竊盜罪,有期徒刑8月;遺棄屍體罪,有期徒刑4年2月。本案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全案緣於,陳伯謙去年6月間在華山草原上的野居草堂性侵酒醉昏睡高姓女子,再以手勒死女方,進行分屍,另將高女包包內的現金花用殆盡。
陳伯謙偵查中坦承殺人、竊盜、損壞及遺棄屍體犯行,但否認性侵,審理時又翻供否認殺人,辯稱是一名英文名字叫Eric的台灣男子殺害,他只是被威脅而幫忙分屍及棄屍。
一審法院認為陳伯謙說法不可採,依強制性交而故意殺害被害人罪,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竊盜罪,有期徒刑10月;遺棄屍體罪,有期徒刑4年6月。應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二審高院今天撤銷原判,改判無期徒刑,全案還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09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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