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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刺殺學妹案 世新男大生請求撤押遭駁

2018/10/20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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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0日電)在校持刀揮刺學妹、一審被依殺人未遂判刑5年6月的世新大學陳姓男學生,日前以患甲狀腺炎,不會逃亡,有誠意彌補學妹為由,聲請撤銷羈押。高院法官認為無理由,裁定不准。

世新大學陳姓男學生去年12月11日上午持預藏的水果刀,在校內朝石姓學妹的頭頸部揮刺;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陳男有不確定的殺人故意,對校區安全及社會治安危害非輕,依殺人未遂罪判刑5年6月。

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18日開庭,陳男強調沒有殺人意圖,其母淚灑法庭;公訴檢察官指出,這不是單一突發事件,陳男於民國102年相識女方後,長期騷擾、跟蹤,一審判刑太輕;被害學妹的律師說,陳男沒悔過又不認罪,請求重判。

陳男日前具狀向高院法官表示,他持刀刺傷學妹,究竟屬於傷害或殺人未遂行為,為法律上評價,學妹的傷勢未傷及肌肉層,生命跡象穩定,並未危及生命,傷口是他不小心揮劃所致,且案發時,他未經外力阻止,自行停止犯行。

陳男主張,有彌補學妹誠意,他患有亞斯伯格症及橋本氏甲狀腺炎,他不會逃亡,且他的母親有約束他配合受審,母親可當責付人;本件為單一偶發事件,他已全家搬家,再接觸學妹的可能性甚低,因此聲請撤銷羈押。

法官認定,陳男所犯為殺人未遂罪,本刑為5年以上重罪,若遭重判,有畏罪潛逃可能,依相關事證,陳男在106年下半年間,即曾多次跟蹤、騷擾學妹,學妹為此報警備案,陳男仍未能自制,且診斷證明書所載,陳男之前曾因重複性、衝動行為而就醫,足以認定有反覆實施傷害罪之虞,陳男自稱本案是偶發行為而非反覆實施,無羈押的必要等語,不足採信。

法官表示,本案尚在本院審理中,為使順利進行訴訟程序及調查證據,並確保判決確定後能到案執行,陳男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因此裁定駁回聲請,不得抗告。(編輯:李錫璋)10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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