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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商店長猥褻女童 判刑4年10月

2018/6/12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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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2日電)新北市汐止區一家超商的王姓負責人,被控兩度猥褻兩名國小女學童,士林地方法院今天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猥褻罪,判處王男4年10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王姓男子因經營便利商店,結識常到店裡消費的兩名被害國小女童,並常請女童吃即期食品而贏得信任。

民國105年間,王姓男子讓兩名女童到員工休息室看卡通,卻趁女童看卡通十分專注之際,先後將手伸進兩名女童的衣服內猥褻。案發後隔月,王男利用兩名女童在休息室看影片之際,再度分別猥褻得逞。

王姓男子到案否認犯行,辯稱休息室門口正對超商大門,隔音也不好,屬於半開放空間,女童若遭猥褻可隨時奪門而出或大聲呼救。

被害女童指證歷歷,表示王姓男子趁她們專心看影片時,從背後將手伸進衣領猥褻,她們都因為害怕而只敢夾緊雙手阻擋,王男直到有顧客上門才罷手,還會塞錢在她們衣服裡。

承審合議庭調查全案證據,認定王姓男子犯罪事證明確,且王男並未通過測謊,考量王男見女童年幼單純,利用女童對他的信任及難以抗拒觀看卡通等誘惑的機會犯案,犯後毫無悔意,判刑4年10月。(編輯:方沛清)107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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