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女心切刺死債主 男二審加重改判13年
2018/4/24 13:10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4日電)北市一名王姓男子為子背負債務,不滿林姓債主逼債太急,還威脅綁架女兒,持刀猛刺林男致死,一審判刑11年。高院今天二審宣判,依殺人罪改判王男13年徒刑。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林姓被害人民國106年2月間赴王姓男子士林區住處,向王男表示其子積欠新台幣9萬元債務,並以LINE傳送票面金額9萬元的本票照片取信王男。
王姓男子發現發票人姓名並非其子,但身分證字號與地址等資料都吻合,擔心家中還在念書的女兒安危,表明願為子還債,約定每月5日償還5000元,並於4月間匯款5000元給林男。
去年5月7日晚間,林姓被害人見王男未依約匯款,又到王男住處討債。王男上樓致電友人籌款失敗,從客廳取出水果刀下樓談判。林男仍堅持王男立即還款,否則要綁走其女兒,甚至打電話向友人告知王男住址。
王姓男子擔心未成年的女兒安危,憤而朝致命部位猛刺,傷口深達16.5公分。林男負傷逃跑,王持刀在後追趕,林終因失血過多不支倒地,當晚即死亡。
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判王姓男子11年徒刑,高院承審合議庭認為,一審以王男自首為由減刑,但調查全案事證發現,即使王男未自首,轄區員警只要稍加調查即可查獲犯嫌,王男的自首對警察辦案幫助有限,且否認有殺人故意,因此不予減刑。
合議庭另考量,林姓被害人雖要脅對其家人不利,但當時並無進入王家的舉動,王姓男子沒有攻擊林男的急迫性,卻猛刺林男2刀,刀刀都將刀刃全部插入,手段凶狠、殺意甚堅,檢察官上訴指原審量刑過輕有理,撤銷原判決,改判13年徒刑,仍可上訴。(編輯:梁君棣)10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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