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官警電玩弊案 吳世明更一審判3年
2017/12/18 16:35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花蓮縣18日電)花蓮警察涉包庇賭博案,遭檢方求處30年徒刑的警官吳世明,一審判處12年,二審改判5年10個月,日前花蓮高分院更一審為3年有期徒刑,吳世明目前已入監服刑。
民國100年間花蓮縣警局爆發員警涉嫌包庇賭博電玩業者,15名警官和基層員警被花蓮地檢署依涉嫌賭博、貪污、洩密等罪起訴;另17名電玩業者也同案被起訴。當中前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一組組長吳世明遭檢方求處30年,求處最重。
花蓮地方法院一審判吳世明12年,花蓮高分院二審,賭博和貪污部分改判無罪,涉嫌民國99年、100年間的洩密罪,分別判處3年,合併5年10個月。
吳世明提起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吳世明涉嫌99年的洩密案,判決3年確定。100年間的洩密案則發回更審,花蓮高分院日前更一審,以證據不足,改判無罪,還可上訴。
更一審判決書表示,吳世明堅持100年間沒有將警方擴大臨檢的具體時間及對象告訴電玩業者,檢方也未提出具體證據,因此改判無罪。
吳世明因99年的洩密罪遭判處3年有期徒刑確定,目前已入監服刑。1061218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