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光遠涉損金溥聰名譽 判賠15萬
2017/3/6 10:44(3/6 10:57 更新)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6日電)前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控告作家馮光遠在臉書以「法院認證的男妓」等字眼損其名譽,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審結,判馮光遠賠償新台幣15萬元,全案可上訴。
這起案件源於,馮光遠前年3月間在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等處貼文「特殊性關係」、「男妓」與「法院認證男妓」等語;同年9月再以標題「關於特殊性關係之臨時寫作」貼文,指金溥聰「混蛋、爛咖、下流胚」。金溥聰告馮光遠公然侮辱。
刑事部分,一審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馮光遠無罪,金溥聰不服提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去年12月底改判「混蛋、爛咖、下流胚」部分有罪,處罰金5000元;「特殊性關係」、「男妓」與「法院認證男妓」部分無罪。全案確定。
民事案件部分,先前開庭時,金溥聰的律師曾說,金的女兒曾為「特殊性關係」等言論問「爸爸是否為同性戀?」等語,顯然已因馮光遠的言論受到困擾。
馮光遠則說,如果金溥聰沒有把手伸進國政,他相信這些年不會有那麼多批判金的文章;金溥聰一直抓著一些事情對號入座、對他興訟,「國家司法資源碰到金這樣的人,大家只好稍微忍受一下」等語。
金溥聰不甘名譽受辱,對馮光遠提告求償100萬元;北院法官今天判馮光遠賠15萬元,全案可上訴。10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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