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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單位環評現場撤案 環署擬修法規範

2016/10/14 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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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余曉涵台北14日電)「富安產業園區開發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在環評現場直接表示撤案。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說,未來要修法避免再有開發單位以撤案來規避環評結論。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舉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303次會議,當討論到第4案富安產業園區開發案環境影響說明書時,開發單位表示,由於開發案的土地還有糾紛沒有解決,建請撤案,引起現場一片譁然。

對於撤案原因跟考量,開發單位不願意對外說明,從台中上來的旁聽民眾則氣憤表示,開發單位根本是耍人,要撤案為什麼不提早通知。

環保署也坦言,這是首次遇到開發單位在環評大會現場表示撤案,過去如果開發單位要撤回開發案,都會以書面通知。

「富安產業園區開發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在初審會議時,環評委員認為此案開發地點有石虎、草鴞等保育類動物,也有多種珍稀植物,因此建議不應予以開發。

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說,過去就有許多因為被初審小組認定為不應開發的案子,用撤案來規避環評結論。未來,將會在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時增訂條文,讓初審結果就認定不應予開發的環評案件,可以適用環評法第14條第3項規定。

開發單位在原地點重新規劃時,不得與主管機關原審查認定不應開發的理由抵觸。也就是說,未來如果初審小組認為開發案不應開發,即使開發單位撤案重送,也不得有相同開發規劃。10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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