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司法負擔 民團建議放寬緩起訴適用範圍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0日電)民間司改會今天召開記者會,提出減輕司法負擔、提升司法品質的修法訴求,包括放寬緩起訴適用範圍、簡化法院審理中不必要的冗長程序等,希望與司法院、法務部一起朝更好的司法品質努力。
明天就是司法節(1月11日),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等人今天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提出上述主張。
林永頌說,1999、2007年的全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都討論到如何減輕第一線檢察官、法官負擔過重問題,並希望在不影響人民合法權益下,減輕法官及檢察官等司法實務人員的工作負擔,並有效提升司法效能與品質。
林永頌指出,司改會拋磚引玉,提出幾項修法建議,希望從整體訴訟制度的角度,與司法院、法務部就基層司法人員的勞動環境對話,共同朝著更好的司法品質來努力。
司改會建議修正刑事訴訟法的重點包括,適度鬆綁不予解送的適用範圍,避免檢警疲於奔命,也希望各界思考,是否放寬緩起訴適用範圍,不設限制;此外,簡化法院審理中不必要的冗長繁瑣程序,例如提示證物及文書時,得經同意以書面統一表示意見等。
另外,司改會建議,應明確規範法官助理草擬判決書的流程,也應建構運用認罪協商程序的制度性誘因,這將有助於提高案件處理效率,減輕司法負擔。
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一條文提到,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的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的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司改會提出的修法建議為,案件經檢察官依偵查結果,雖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並具備訴訟條件,惟參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案件的輕重及公共利益,檢察官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5年以下的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編輯:楊蘭軒)1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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