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泥礦業展限 監院糾正經濟部花蓮縣府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廖禹揚台北12日電)監察院調查亞洲水泥公司礦業權展限案,認為經濟部審查時輕忽礦區內有土石流潛勢溪流及地質敏感區;花蓮縣政府對申請續租礦業用地政策反覆,今天糾正經濟部與花縣府。
監察院就「亞洲水泥公司礦業權展限」及「保安林」與「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等立案調查,監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議上午審查通過3個調查報告,在亞泥礦業權展限案,糾正經濟部及花縣府,要求行政院督促所屬檢討改善。
監察委員林雅鋒及監察院副院長孫大川舉行記者會表示,前經濟部長李世光今年3月13日核可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台濟採字第5335號礦業權展限案,而經濟部去年11月間受理後,同年12月間函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獲知亞泥礦區有3條土石流潛勢溪流通過,卻未能要求亞泥調查與評估礦區範圍有無發生土石流災害之虞,也忽略礦區可能有山崩危險。
監委說,如果核准亞泥繼續採礦20年,可能發生土石流災害或其他礦害,經濟部顯然置土石流潛勢溪潛在災害不顧,未依法行政,核有違失。
監委表示,花縣府查復亞泥礦區範圍似位屬地質敏感區,經濟部建請亞泥洽中央地質調查所或專業地質顧問公司確認,但亞泥不切實查詢,而由礦務局審查承辦人自行上網查詢,承辦人自行判斷依地質法規定,此案礦權展延非屬開發行為,無需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顯有違失。
監委說,亞泥位於花蓮縣新城山礦區範圍,包含花蓮縣縣定「富世遺址」在內,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不得辦理採礦,經濟部竟違法准許採礦權展延。
花縣府方面,監委表示,花縣府民國98、99年間受理亞泥、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請礦業用地續租案,並以縣府訂頒缺乏法規效力的「八不政策」延遲不做准駁決定,直到104年8月間否准續租,處理時程已歷時近6年;106年監察院調查期間,卻又轉向同意續租並收租金,態度及政策反覆,相關行政作為延宕,確有不當。
監委說,新城山礦區在亞泥公司數十年開挖下,目前海拔已降到400公尺以下,礦場山腳下都有世居原住民部落,族人對生命安全深感威脅不安,花縣府既因維護自然環境生態永續發展而不允出租礦場用地,又未積極依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返還土地,任令亞泥繼續使用收益前述原住民保留地,形同「坐在權利上睡覺」,雖經審計部指正,花縣府置之不理,顯未依法行政,有所怠失。
經濟部長沈榮津接受媒體訪問表示,監察院的糾正,經濟部「一定虛心接受」,糾正議題納入修法參考,也會與廠商討論,過去沒注意到、該改進的部分都要檢討。
沈榮津表示,社會關注事項已納入礦業法修法議題,包括刪除霸王條款、展限納入環境影響評估等,會努力在立法院這會期完成修法。1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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