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3大類長照機構可免房地稅 興建期也適用
(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2日電)財政部今天表示,財團法人社區式、機構住宿式、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可適用免徵房屋稅、地價稅,且興建期間也可申請免徵地價稅,同時設有防弊條款,包含若建造執照核發後逾期未開工,致執照失效,就應恢復徵收地價稅,並補徵原本免徵的稅款。
財政部今天訂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使用房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認定原則」,自即日生效。財政部官員說明,原先是規定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的房地,可依法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這次則是針對長照機構發布一致性的認定準據。
財政部官員表示,這次的原則明定,財團法人依長照相關法律及法令規定,經直轄市、縣市長照機構主管機關許可設立的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及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可適用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財政部官員指出,上述長照機構在興建期間,也可申請免徵地價稅,所謂興建期間是以建造執照核發日至發給使用執照日止計算;財團法人應在機構興建完成後,依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可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免徵該機構使用房地的房地稅,經核准者,自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免徵。
同時,財政部官員表示,長照機構興建期間,其坐落土地經稽徵機關核准免徵地價稅案件,若有3大情形之一,應恢復課徵、補徵地價稅。
首先,財政部官員指出,建造執照核發後逾期未開工,致執照失其效力,視同未興建,應恢復徵收地價稅,並補徵原本免徵的稅款,若籌設許可被撤銷亦同。
第2,財政部官員表示,建造執照核發後已動工興建,但超過建築管理機關核定的建築期限仍未完工,致執照失效,應自核定建築期限的次年起,恢復徵收地價稅。第3,若籌設許可被廢止,則自廢止籌設許可的次年起,恢復徵收地價稅。
財政部官員也提醒,長照機構興建完成後,其使用的房地經稽徵機關核准免徵房地稅案件,如果原本減免原因、事實有變更或消滅時,財團法人應依規向該稽徵機關申報恢復課稅;未依規定申報者,依相關規定補稅及處罰。(編輯:楊凱翔)11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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