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房稅2.0擬2025年開徵 申請自住稅率須設籍、新增辦理期限
(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18日電)推動囤房稅2.0,財政部今天預告「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房屋要適用「自住」稅率,除現行規定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需實際居住,修法後將增訂「應辦竣戶籍登記」;同時,為簡化稽徵作業,房屋稅設定納稅基準日為每年2月底,變更使用情形申請以適用不同稅率的期限為3月22日。
囤房稅小百科
政院2023年7月6日通過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方案,重點有3項:(財政部研議房屋稅條例修法,行政院會通過後再送立法院審議,若順利三讀,預計2024年7月實施新制,2025年5月正式開徵)
- 將「縣市歸戶」調整為「全國歸戶」,讓分散囤房者無所遁形。
- 法定稅率從1.5%至3.6%整體調升為2%至4.8%,但特定房屋除外。
- 過去法規規範為地方政府「可」訂定差別稅率,未來則為「應」訂定差別稅率,等同全國各縣市都須推動囤房稅率。
2014年修正房屋稅條例
- 本人、配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的自住房屋,稅率維持1.2%,但全國僅限3戶;3戶自住房屋以外的非自住房屋稅率(也就是持有第4戶以上的房屋),稅率則提高至1.5至3.6%,由地方政府依各自需求,訂定固定稅率或根據囤房數訂定差別稅率。
- 觀察各地方政府囤房稅的實施情形:共17個縣市對非自住房屋稅率都維持在最低稅率1.5%,僅4縣市提高。
桃園市:非自住房屋固定稅率2.4%
台北市:持有第2戶非自住房屋稅率2.4%,第3戶以上稅率3.6%
連江縣:持有第2戶非自住房屋稅率1.6%,第3戶以上2%
宜蘭縣:持有2戶以下非自住房屋稅率1.5%,持有3至7戶稅率2%,持有8戶以上稅率採最高3.6%課徵
房屋稅條例針對住家用房屋區分為「自住」及「非自住」,其中「自住」限3戶、稅率比「非自住」低;現行「自住」房屋定義要件,僅規定房屋無出租使用,且需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不過,這次修法後將增訂,要符合「自住」須辦完戶籍登記。
修法後,單一自住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將享有房屋稅1.2%降至1%的優惠;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2戶、3戶,仍屬自住範圍,而適用稅率為現行的自住稅率1.2%。
「非自住」房屋方面,囤房稅採「全國歸戶」,法定稅率從1.5%至3.6%,整體調升為2%至4.8%,但特定房屋除外,包含符合一定條件的出租、繼承、建商餘屋;地方政府均「應」按房屋所有人全國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課徵。
也就是說,各地方政府都須推動囤房稅;所謂「全數累進」,財政部舉例說明,民眾在全國持有5戶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其中2戶位於A市,3戶位於B市。假設A市訂定的差別稅率為全國持有2戶以下均2.4%,3戶以上均3.6%;B市全國持有3戶以下均3%,4戶以上均4.8%。
民眾的5戶房屋,須分別按A、B兩個縣市的「全國持有5戶級距」稅率課稅,也就是A市2戶均按3.6%,B市3戶均按4.8%,均為兩個市最高級距的稅率。
此外,房屋稅為每一年繳一次,但現行是按月計算,以往的徵收作業,由地方稅捐稽徵處逐月訪視使用情況,若房屋使用情形有變動、比如出租等,將牽動適用稅率不同。由於新制上路後採「全國歸戶」,實務計課將更為複雜,財政部表示,新制予以簡化,改按年計徵,並以每年2月最後一天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同時,房屋稅維持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徵收,課稅所屬期間為前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
房屋使用情形若有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當年3月22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後,導致稅額減少者,若逾期申報,自次期開始適用;使用情形變更導致稅額增加,則從變更的次期開始適用。
換言之,民眾一整年有幾間房需繳納房屋稅,端視2月底納稅義務基準日當天持有戶數;3月22日則是根據使用情形,決定每個房屋適用的稅率為多少,而若想適用「自住」稅率,民眾需在3月22日前遷入戶籍,並向稽徵機關申報。(編輯:蘇志宗)11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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