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重購退稅規定放寬 遷戶籍3情形可維持優惠
(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9日電)房地合一重購退稅規定,新舊屋需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且為自住;財政部考量部分戶籍變動非屬投機且仍為自住使用,今天發布函釋,放寬派駐國外、未成年子女就學需要和原所有權人死亡等3大原因,符條件可免追繳退抵稅款。
政府祭出房地合一稅以抑制短期房市炒作,同時,為保障自住需求並減輕民眾換購自住房地的租稅負擔,給予重購退稅或抵稅優惠。
重購退稅優惠適用條件包含原有房地產簽約買賣之前,一整年都沒有出租或作營業的情形;出售原有房地產與重購新屋的移轉登記日在2年以內;新購房地產5年內不可以移轉或出租、供營業使用;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戶籍設在新舊房屋且為自住。
符合重購退稅優惠者,可申請依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例,退還稅款,舉例而言,小屋換大屋可全額退稅、大屋換小屋則按比例退稅;依照所得稅法規定,重購後5年內,個人若把重購房地改作其他用途或再進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的稅款。
不過,有立委指出,1994年土地增值稅的重購自宅用地退稅函釋規定,如果有因子女就學需要、因公務派駐國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原因,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於該地,經查如果土地仍屬自住,可免追繳原退還稅款;然而,房地合一重購退稅並沒有類似規定,恐使因特殊情形而遷籍的民眾權益受損。
因此,財政部今天核釋,個人重購自住房地後5年內,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的入學條件」、「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原所有權人死亡」三大原因之一,導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在重購房屋,如果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上仍為自住,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則可認屬為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的稅額。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原本規定,個人在重購後5年內,應於重購的自住房屋辦完戶籍登記,但實務上可能會發生一些無法持續設戶籍在重購房屋的特殊情形,考量上述3種情況不是投機行為,且該房屋實際仍為自住使用,因此發布函釋放寬符條件情況免追繳稅款,以適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編輯:趙蔚蘭)11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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