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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燃氣機組獲發特種建照 營建署:符都市計畫法

2021/6/22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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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22日電)經濟部長王美花表示,經內政部營建署核准,台電兩部新燃氣機組不需都審,已由政院核發特種建築物執照。營建署今天表示,經審查特種建築物符合審議處理原則規定,函報政院核准,符合都市計畫法令規定。

營建署晚間發布新聞稿,行政院依建築法規定,受理經濟部申請台電公司台中電廠新建燃氣機組工程特種建築物許可,審查後,查核本案前由台中市政府辦理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認定並未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納入細部計畫,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本案無須進行都市設計審議作業。

營建署表示,本案特種建築物符合審議處理原則第2條第2、3款,函報行政院核准,符合都市計畫法令規定。

營建署表示,實施都市設計範圍應在「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或「細部計畫」中明確劃定或表明,但是台中市政府並未依法定程序納入細部計畫書,直接以「簽奉市長核准」方式,在西元2019年12月4日函送「台中港特定區計畫港埠專用區重大建設計畫認定表」,並追溯自2019年5月9日生效,以此要求台電應送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營建署認為,這已經逾越都市計畫法台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49條的授權範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中市府未依法行政,中火燃氣機組工程申請特種建築物許可,可免於都市設計審議。(編輯:林興盟)11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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