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雜誌營業稅新制9/1上路 供讀者買斷才免稅
(中央社記者吳佳蓉台北3日電)電子雜誌營業稅新制9月1日上路,電子雜誌若可供讀者買斷、永久保存,則免課營業稅,若僅限一段時間可閱讀,就要課稅,由於現行線上書城收入大多都要繳稅,新制上路後,稅負可望受惠減輕。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電子雜誌營業稅怎麼課,過去是憑2011年的一個解釋令來判斷,當時規定,雜誌社出版與紙本雜誌內容相同的電子雜誌,透過網路供讀者閱覽,收入可視為「雜誌社出版品收入」,免課營業稅,例如財經週刊透過自己的網站、APP提供讀者訂閱或購買雜誌。
不過,隨數位科技迅速發展,電子雜誌數量增加,上架管道也日益多元,例如出現線上書城等電子平台業者,雜誌社也會與線上書城業者合作,提供電子雜誌,由線上書城提供給用戶閱讀。
賦稅署官員說,2011年的免稅解釋令,究竟是否能適用在雜誌社與線上書城合作的模式上,實務上存有爭議,經了解國稅局大多有課稅,為解決業者疑慮及國稅局稽徵合理性,近日重新檢討,並於2日發布新解釋令,新制將於9月1日生效,給予業者一段緩衝期。
賦稅署官員指出,未來不論何種型態,營業稅課法都相同,如果電子雜誌讀者可買斷、永久保存的話,這部分收入就免稅,但如果提供的電子雜誌是有閱讀期限的,例如未續約會員就不能再觀看,這部分比較類似出租書籍的收入,那就要課徵營業稅。
雜誌社過去透過自己的網路平台上架電子雜誌,不論是否有供讀者買斷,收入依照100年解釋令都可免稅,9月1日新制上路後,變成只有提供讀者買斷部分收入可以維持免稅,其餘則變成要繳營業稅。
相對的,線上書城現行收入大多有被課營業稅,新制上路後,則提供讀者買斷部分可以變成免稅,有限定閱讀期間的服務收入則維持要課稅。
賦稅署官員表示,新制9月1日上路,主要是以訂閱日來判斷,假設是每季訂閱,第3季訂閱到9月底止,新一期訂閱從10月開始,那就是從10月這期開始,適用課稅新制;如果是每月訂購,8月當期適用舊制,9月開始適用新制。
同時,財政部也趁此次發布新解釋令,重新對「電子雜誌」定義作出解釋,指的是以電子形式(含網路)發行,具備一定名稱,刊期7日以上3月以下,且按期出版的刊物,其封面、內容刊載足資辨識與紙本雜誌相同且僅供閱讀者。(編輯:黃國倫)10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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