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扶養年滿20歲親屬免稅額 須符合三要件之一
2018/10/20 17:09
(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20日電)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年滿20歲親屬免稅額時,被扶養人須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三要件之一,服兵役、失業或在補習等不能成為申報扶養的理由。
北區國稅局近期發現,轄內某位民眾申報綜所稅時,列報扶養年滿20歲兒子的免稅額,後來國稅局以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該民眾不服,主張其子在軍中服役無法就業,受其扶養而申請復查。
然而該民眾僅能提示里長出具的證明及陸軍常備兵徵集令,無法檢附兒子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的證明文件,國稅局無法認定該民眾有扶養其成年兒子的正當事由與事實,因此駁回該民眾的復查申請。
國稅局官員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年滿20歲」的親屬免稅額時,須以受扶養者符合「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三要件之一,並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才能准予列報。
國稅局表示,受扶養親屬符合「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者,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時,應依法檢附在校就學證明,或社政主管機關核發的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備核。
此外,屬於「無謀生能力」者,仍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明認定,並非無收入即代表無謀生能力。
官員強調,免稅額及扣除額均為所得的減項,應由所得人負舉證責任,申報時須檢附相關證明資料供稽徵機關審查,若與規定不合,自應依法剔除。倘若虛報已死亡、尚未出生的親屬,或無婚姻關係配偶的免稅額或扣除額,因無實際扶養,除依法補徵稅額外,還會裁處罰鍰,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編輯:楊玫寧)10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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