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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法修法 罰鍰上限擬倍增

2018/5/8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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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蔡怡杼台北8日電)金管會今天預告修正證交法,修正重點包含罰鍰上限倍增至新台幣480萬元、庫藏股轉讓期限延長至5年,以利企業留才,以及上市櫃及興櫃公司全面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預告修正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這次修正重點包含為協助上市櫃公司留才,研議延長庫藏股轉讓期限;要求第一上市櫃及外國興櫃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增訂公司未依規定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違反審計委員會或薪資報酬委員會相關規定的罰則;研議提高證券交易法罰鍰額度,上限從新台幣240萬元倍增至480萬元;增訂對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及周邊單位違規處罰鍰的態樣。

根據金管會證券期貨局規劃,為協助企業留才,促進產業發展,這次修法將買回庫藏股轉讓給員工及配合員工認股權憑證等辦理股權轉換期限,由3年延長為5年,並增訂持股10%以上的大股東在公司買回庫藏股期間不得賣出持股。

金管會證期局主秘簡宏明表示,所謂持股10%以上的大股東,除大股東本人外,也包含大股東配偶、未成年子女,未來若違反規定,最高可罰鍰480萬元。

另外,簡宏明指出,考量第一上市櫃公司及外國興櫃公司未受外國證券主管機關相當的監督,其管理、監督原則比照台灣上市櫃公司,要求第一上市櫃及外國興櫃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且公司未依規定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可罰鍰24至480萬元。

同時,這次修法適度提高對上市櫃公司的罰鍰額度上限,罰鍰上限由現行的240萬元提高至480萬元,並規定就違規行為得命其改善,屆期仍不改善,可按次處罰,考量違規個案情節輕重有別,增訂如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編輯:李信寬)10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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