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食品業者應保存原材料來源文件
2017/10/31 17:43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31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規定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來源文件,違者最重可命歇業、停業或廢止食品業者登錄。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李彥秀提案,食安問題防範困難度在於除須仰賴業者自律,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來源或流向難追緝也是緣由之一,食安問題可能由消費者端受損害後才得以顯露。
她說,如何儘速從販售業者追溯到實際應負責廠商並即時下架、回收產品極重要,須建立完整追溯制度才能完善食安防護網。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雖已有追溯相關規定,但僅限公告類別與規模的食品業者適用,對民眾保護不足,提案規定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來源相關文件,相關保存文件種類與期間,由衛生福利部訂定。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食品業者如果沒保存文件、保存未達規定期限,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公司、商業、工廠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此外,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罪,犯罪所得與追徵範圍及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估算辦法由行政院訂定。10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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