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工六大工作權 漁業署:確定有法可管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17日電)綠色和平質疑台灣為解除歐盟黃牌而通過的漁業三法未保障漁工權益。漁業署公布,已將漁工列仲介機構納管、每天休息8小時以上、保障最低薪資等六大重點,明年1月20日上路。
歐盟去(2015)年10月對台灣遠洋漁業「舉黃牌」,並分今年3月底、9月底、明(2017)年3月底,共三階段審查改善情況。
漁業署副署長黃鴻燕表示,今年7月20日通過的漁業三法(「遠洋漁業條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及「漁業法」部分條文),明年1月20日生效,相關子法約15個,於立法通過後持續訂定中。
他並說,綠色和平關注的漁工工作權益保障部分,將依據「遠洋漁業條例」第26條規定生效,為訂定子法「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已邀集學者專家、產業團體及縣市政府討論,有六大重點,相關內容明年1月20日同步上路。
一、「將仲介機構納入管理」:建立仲介連帶保證責任及評鑑制度,仲介機構應依仲介外籍船員人數繳交一定金額保證金,並接受主管機關或所委託的專業機構評鑑。
二、「保障外籍船員最低薪資」:外籍船員薪資應符合來源國可接受的標準。
三、「提高外籍船員人身及醫療保障」:除投保意外險外,增加一般身故及醫療保險,且保險金額自新台幣50萬元,提高為100萬元。
四、「律定外籍船員工作時間」:船員每日休息時間不應低於8小時,每月休息不應低於4天,但為作業需要,經船員同意,可另安排補休。
五、「規範船主應遵守事項」:例如確保外籍船員在船上享有同職務的相同福利及勞動保護、薪資全額直接給付、不得使外籍船員在其他漁船或處所工作,或從事其他與漁業無關的勞動,以及漁船無法繼續作業時的送返責任等。
六、船主、仲介機構、外籍船員應相互簽訂契約,明確規範各方權利義務,保障彼此權益。105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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