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餐飲禮券掛4保障 1個月後上路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 7日電)民眾買餐飲禮券未來更有保障,行政院消保處公布4大保障,包含業者要負換發義務、載明退回方式、資本額新台幣3000萬元才能發行及不得差別待遇,約1個月後上路。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指出,購買餐飲禮券出現的消費糾紛包含禮券損毀、特價買到卻訂不到位,以及退費困難等問題;去(2014)年8月至今累計收到60件左右申訴案。
為此,負責審議法規修正的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已通過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提的「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含4大保障,預計1個月後上路。
首先是「業者負換發禮券義務」。他說,餐飲禮券毀損或變形時,假如內容還可以辨識,可直接使用或要求換發;記名式禮券若遺失、遭竊,也可要求業者補發。但以上換發,業者可要求紙券不超過50元、磁條卡或晶片卡不超過100元的成本費用。
其次是「業者負有載明退回禮券返還價金處理方式的義務,且不得加收任何費用」。陳星宏說,這項規定是考量消費者要求退回禮券時,未必都能現場即時退費,加上發行時多搭配促銷活動,所以退費時如何處理,應事先揭露,以免日後衍生爭議。
再者「加重非實際提供餐飲商品服務業者的禮券發行人義務」,包含不是提供服務內容的網路業者,若發行餐飲禮券,新增規定資本額必須達3000萬元。陳星宏說,這項金額來自發行業者若透過銀行為禮券提撥信託,最低門檻就是資本額3000萬元,且須印在紙本禮券上,若是電子禮券,須公告在網站上。
他說,餐飲禮券的履約保障機制,僅限於由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或金融機構開立的信託專戶二種;若不標示,違反消費者保護法,限期改正不改罰 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再不改罰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並可連續罰。
第四是「業者不得對持有餐飲禮券的消費者有差別待遇」,例如不能以「禮券用餐保留座位已滿」為由,拒絕持禮券消費者用餐。10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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