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委會:政府出資、核心關鍵技術人員赴中需審查
(中央社記者李雅雯台北17日電)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約束受政府機關委託、補助、出資達一定基準且事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士前往中國大陸必須經過審查;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大陸委員會(陸委會)提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特定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從事人員建立赴陸審查機制,違者可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草案另也對於陸資假人頭違法來台投資,或陸企違法在台從事業務活動,提高相應刑責,且明確規範人頭也是受處罰對象。
陸委會17日透過新聞稿說明,由於中國大陸企圖竊取台灣產業技術案例不斷發生,為維護台灣整體經濟及產業優勢,防範產業、技術不當外流,危及國家安全和利益,陸委會配合修正兩岸條例。
陸委會法政處長蔡志儒在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上表示,赴陸審查機制約束對象必須滿足3個要件。第1,必須是受政府機關(機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的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成員。第2,必須是被認定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第3,事涉人員必須有實際從事工作。符合條件者,在受委託、補助或出資終止或離職未滿3年者也受約束。
蔡志儒指出,政府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何種程度必須拉入赴陸審查,或是何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等相關細節定義認定,將授權由改組後的國科會與相關政府單位另外訂立,後續會由行政院公告。
修正草案對於防範陸資或陸企在台違法從事投資或業務活動也提出強化規範。
對於陸企利用其於第三地投資的事業,未經許可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藉此挖角台灣高科技人才;或是陸資以人頭名義來台投資卻藉此從事不法行為等兩大樣態,蔡志儒說明,將提高相應刑責,且明確規範人頭也是受處罰對象。
修正草案明定,中國大陸營利事業於第三地區投資的營利事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違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原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5萬元以下罰金。為規避陸資在台投資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的規定,將其名義提供或容許他人使用者,可裁罰12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編輯:沈朋達)111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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