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布肯亞詐騙案偵審過程 坦承首謀沒到案
(中央社台北8日電)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公布張凱閔等44名台灣人涉及的「肯亞跨境電信詐騙案」偵辦及審判過程,嫌犯雖被認定為詐騙犯罪集團,並有28人被認定為主嫌判刑,但檢方坦承「首要分子」沒到案。
2016年4月,張凱閔等44名台人遭中國公安部門自肯亞押解回大陸。這是陸方首度從境外將台人押解回大陸進行司法審判,當時引發國際關注與司法管轄權爭議。
2017年12月21日,44名台人一審均被判有罪,最重為有期徒刑15年。當天,時任法務部長邱太三向陸方喊話:要有效打擊電信詐騙,應該讓這些被告回台指認「藏在台灣的幕後金主、首謀者」,才有辦法斷絕根源。
中國最高檢8日上午舉行記者會發布第18批指導性案例,「張凱閔等52人電信網路詐騙案」被列入這批指導性案例的首案。
據發布,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間,張凱閔等52人先後在印尼和肯亞參加針對中國大陸居民進行電信網路詐騙的犯罪集團。在實施詐騙過程中,各被告分工合作,其中部分被告負責利用電信網路技術手段對大陸居民的手機和電話進行語音群呼,群呼的主要內容為「有快遞未簽收,經查詢還有護照簽證即將過期,將被限制出境管制,身分資訊可能遭洩露」。
當被害人按照語音內容操作後,電話會自動接通冒充快遞公司客服人員的一線話務員。 一線話務員以幫助被害人報案為由,在被害人不掛斷電話時,將電話轉接至冒充公安局辦案人員的二線話務員。
二線話務員向被害人謊稱「因洩露的個人資訊被用於犯罪活動,需對被害人資金流向進行調查」,欺騙被害人轉帳、匯款至指定帳戶。如果被害人對二線話務員的說法仍有懷疑,二線話務員會將電話轉給冒充檢察官的三線話務員繼續實施詐騙。
發布稱,至案發,張凱閔等被告透過上述詐騙手段騙取75名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2300餘萬元。
發布並稱,由於本案被害人均是中國大陸居民,根據「屬地管轄優先原則」,2016年4月,肯亞將76名嫌犯(其中大陸居民32人,台灣44人)遣返中國大陸。
據發布,本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庭審中,50名被告對指控的罪名均未提出異議,部分被告及其辯護人主要提出以下辯解及辯護意見:一是認定犯罪集團缺乏法律依據,應以被告實際參與詐騙成功的數額認定其犯罪數額。二是被告係犯罪組織雇傭的話務員,在本案中起次要和輔助作用,應認定為從犯。三是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金額證據不足,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不能證明被害人是被告人所騙。
對此,公訴人(檢方)答辯稱:
一、該犯罪組織以共同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為目的而組建,「首要分子雖然沒有到案」,但在案證據充分證明該犯罪組織在首要分子的領導指揮下,有固定人員負責窩點的組建管理、人員的召集培訓,分工擔任一線、二線、三線話務員,該詐騙犯罪組織符合刑法關於犯罪集團的規定,應當認定為犯罪集團。
二、在案證據能夠證實二線、三線話務員不僅實施了冒充員警、檢察官接聽撥打電話的行為,還在犯罪集團中承擔了組織管理工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認定為主犯。對從事一線接聽撥打詐騙電話的被告人,已作區別對待。
該犯罪集團在印尼和肯亞先後設立3個窩點,參加過2個以上窩點犯罪的一線人員屬於積極參加犯罪,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認定為主犯;僅參加其中一個窩點犯罪的一線人員,參與時間相對較短,實際獲利較少,可認定為從犯。
三、本案認定詐騙犯罪集團與被害人之間關聯性的證據主要有:犯罪集團使用網路電話與被害人電話聯繫的通話記錄;犯罪集團的Skype聊天記錄中提到了被害人姓名、公民身分號碼等個人資訊;被害人向被告人指定銀行帳戶轉賬匯款的記錄。起訴書認定的75名被害人至少包含上述一種關聯方式,實施詐騙與被騙的證據能夠形成印證關係,足以認定75名被害人被本案詐騙犯罪組織所騙。
2018年3月28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駁回本案被告上訴,維持原判,44名台人均在大陸服刑。(編輯:楊昇儒/張淑伶)109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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