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外商投資法送人大審議 標榜內外資一致
(中央社記者邱國強北京8日電)中國全國人大會議今天起審議「外商投資法」。根據下午送審的草案,與先前被披露的內容一致。官方表示,此法堅持的原則是「中國特色和國際規則相銜接」,以及「內外資一致」。
在內容有6章41條的「外商投資法」草案中,外資企業被定義為全部或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並在中國依法註冊的企業,沒有對來自台灣、香港、澳門的投資作任何表述。
然而,草案明訂,中國國家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中國第13屆全國人大第2次會議今天下午舉行全體會議,所有代表聽取包括「外商投資法」草案在內的報告,正式啟動「外商投資法」在形式上的最終審議程序。先前,這項法律的草案已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
依官方公布的會議議程,「外商投資法」將於15日上午的全國人大會議閉幕會上表決通過,正式實施,取代中國改革開放後行之有年的「外資三法」。
根據人大常委會的說明,「外商投資法」體現4項原則。一是突出積極擴大對外開放和促進外商投資的主基調;二是堅持外商投資基礎性法律的地位;三是堅持「中國特色」和「國際規則」相銜接;四是堅持「內外資一致」。
中國「外商投資法」草案的總則明訂,中國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定義為「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負面清單由中國國務院批准發布。
此外,在外商投資保護上,草案規定,中國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照法律規定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徵收或者徵用」,徵收、徵用「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並「及時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草案還規定,外資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智慧財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賠償、清算所得等,可依法以人民幣或外匯「自由匯入匯出」。
在港澳台資的認定上,中國全國人大發言人張業遂4日曾公開表示,香港、澳門和台灣「都是中國的一部分」,但屬單獨關稅區,來自港澳台的投資「既不同於外資,也不完全等同於內資」,具「一定的特殊性」。
張業遂當時說,在實際運作上,中國對港澳台投資一直參照外商投資進行管理。制定「外商投資法」不會改變中國對港澳台資的「法律適用安排」,相關制度還將「根據實踐需要不斷修改完善」。(編輯:周慧盈)108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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