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藐視國會罪違憲 立法目的難謂正當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5日電)憲法法庭今天認為,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的立法目的難謂正當,且對於政治責任的追究尚有其他適當手段;此部分違反比例原則,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因此宣告違憲。
立法院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總統於6月24日公布,立法院職權修法法律於6月26日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到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
重大爭點包括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部分,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的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指出,國家刑罰權的行使,應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及刑罰明確性原則;此外,基於刑法謙抑性原則,刑罰制裁應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上應以侵害公益、具有反社會性的行為為限。
憲法法庭判決理由表示,藐視國會罪的立法目的,充其量僅屬憲政體制下立法院作為立法者行使其憲法職權的利益,必然同時衝擊行政院行使其憲法職權的利益,尚難謂屬維護整體憲政體制運作的重要公共利益,因此立法目的難謂合憲正當。
憲法法庭進一步指出,行政首長的備詢與答詢,或行政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到會說明,均屬憲法義務,其義務不履行所引發的是政治責任問題,而非法律責任。
憲法法庭表示,若行政首長就其所知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將其視為犯罪行為,而施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已有將政府人員的政治行為與政治責任,立法變易為犯罪行為與刑事責任,此等手段尚非屬適當且必要的手段。
憲法法庭指出,藐視國會罪的立法目的,尚難謂屬追求憲法上重要公共利益,其所採手段非有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且尚有其他更有效的手段可運用,均不符刑罰最後手段性的要求,因此違反憲法比例原則,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對此,法務部表示,尊重憲法法庭判決結果。(編輯:戴光育)11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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