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證會缺席、拒給資料處罰鍰違憲 憲法法庭:備詢者有權拒答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5日電)憲法法庭今天判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聽證會舉行」部分,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經立法院院會決議,最重罰鍰10萬元等規定,違憲失效。
立法院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6月26日生效。其中第九章之一「聽證會之舉行」多項規定遭疑違憲,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聲請釋憲。
爭議重點在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規範聽證會舉行部分,應邀出席人員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得經立法院會決議,最高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出席聽證會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最高20萬元罰鍰。
因相關立法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以及逾越憲法第67條第2項所定政府人員到會備詢義務範圍,憲法法庭今天宣判日起立即失效部分如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之5第2、3、4、5、6、7項規定。
其中第2、3項規定,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台幣1萬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4、5項規定,出席聽證會的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出席聽證會之政府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第6、7項規定,出席聽證會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送達的次日起2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指出,立法院為利於各種委員會審查立法院院會交付的議案,明定委員會得依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舉行公聽會與聽證會,於其所定程序與內容未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與憲法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原則上屬國會自律的範疇,不生牴觸憲法問題。
因此,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以舉行聽證會的方式開會,並邀請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人員到會備詢者,這些人員有到會備詢,並就詢問事項為適當說明的義務。
但是,他們也有可以拒絕答覆或提供資訊的正當事由,包括基於維護憲法權力分立制度、第三人基本權及國家安全與福祉等憲法上極重要公益,以及依法和依契約被詢問人有保密義務者,仍得拒絕答覆或揭露相關資訊。
楊皓清表示,政府人員須應邀出席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並為說明或陳述意見,是基於責任政治下,行政院須對立法院負責的憲法要求,乃屬政治責任的一環,他們備詢與說明義務非屬法律義務與責任,因此立法院不得以科處罰鍰或刑罰等方式,對政府人員施以法律制裁,以此方式迫使他們履行到委員會備詢的義務。
因此,政府人員於聽證會所為證言或陳述,於涉及事實時,雖然應如實說明,但是就發言內容所負責任,仍屬於政治責任,無涉法律責任。(編輯:吳協昌)11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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