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為諸慶恩聲請再審案 高院訂4/19開庭【獨家】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日電)銀行經理諸慶恩被控偽造定存單,二審判刑後病故;高檢署認為諸慶恩應受無罪判決聲請再審,高等法院訂於19日開庭,檢察官陳佳秀將蒞庭陳述聲請意旨,建請法院審查5項新事證。
台灣高檢署於3月18日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收案分案由黃惠敏為受命法官,與許宗和、黃玉婷組合議庭審理,訂於4月19日召開訊問庭,沒有傳喚諸慶恩家屬,將由聲請人、高檢署檢察官陳佳秀蒞庭陳述聲請意旨。
高檢署檢察官陳佳秀指出,聲請再審5項新事證,包括二審未斟酌調查對諸慶恩有利證據、怡華向諸慶恩民事求償敗訴確定、百利達銀行函復財政部函文及前百利達銀行職員證述有關諸慶恩被控涉犯偽造文書的交易單(Deal Ticket)填寫流程等,認為已故的諸慶恩應受無罪判決。
陳佳秀指出,諸慶恩雖已死亡,但檢察官認應受無罪判決,而為其利益聲請再審時,如經高院裁准開始再審,即由高院依二審通常程序實體審判,而非以諸慶恩死亡為由判決不受理。
創下檢察官發現新事證聲請再審並獲法院裁准首例的現任法務部主秘陳宏達告訴中央社記者,再審制度旨在使調和法安定性與真實發現的衝突,求取兩者平衡,再審新制於民國104年施行,刪除原有的「確實之」3字,增列「新事實」及「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文句,目的在促使較易獲准開始再審。
陳宏達指出,再審的門檻不宜過高,人權的價值高於固守終審法院的威信,並舉例托爾斯泰晚年代表作「伊凡.伊里奇之死」中的法官伊凡.伊里奇長年以機械式處理案件,公事公辦又鐵面無私,在病情加重漸漸走向死亡時,才體悟在審理案件時,應以人為本,多些同理心。
全案起於,百利達銀行台北分行資產負債管理部經理諸慶恩於88年間,遭檢舉在處理強制執行怡華公司1000萬美元本票期間偽造定存單,提供給法院作為擔保。
一審台北地院判諸慶恩等3人無罪,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91年間改依偽造文書罪判諸慶恩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另2人無罪;怡華另提附帶民事訴訟,求償新台幣5億多元。
92年間,諸慶恩於刑事案件上訴最高法院期間死亡,最高法院就諸慶恩上訴部分予以駁回,就檢察官上訴部分改判不受理而定讞。諸慶恩享年37歲,留下妻子及當時年僅1歲及4歲的女兒,2名女兒承受怡華所提求償訴訟,怡華最終敗訴確定。
監察院在調查富商翁茂鍾與司法檢調人員不當接觸的報告中揭露,諸慶恩刑、民事案偵審期間,時任怡華執行副總翁茂鍾與石木欽等多名最高法院法官不當接觸。
報告也指出,時任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機動組主任秦台生事前與翁茂鍾、石木欽共商百利案,隨後就接到匿名檢舉,本案於受理調查至移送、起訴均有重大不法疑慮。
司法院、法務部1月間分別公布行政調查報告,認定共有40名司法檢調人員與翁茂鍾不當往來,與翁茂鍾相關4案重啟調查。台灣高等檢察署則聲請再審「諸慶恩偽造定存單案」。(編輯:李錫璋)11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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