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補習班狼師將有資料庫可查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7日電)立法院教委會今天初審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補習班負責人與員工、老師,如果有性騷擾、性侵害、性霸凌等情事,將由中央社政機關建立資料庫,提供查詢。
女作家自殺案引發各界對補習班老師實名制與管理上的關注,教委會今天審查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根據初審通過的條文規定,短期補習班的教職員工,如果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經判刑確定,或通緝在案者,以及有性侵害行為或情節重大的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少權益行為,經直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查證屬實者,應予解聘或解雇。
如果有非屬情節重大的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少權益行為,直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認定有必要予以解聘或解雇,還可以審酌案件情節,認定1年至4年不得聘用或雇用。
初審通過的條文也規定,短期補習班負責人如果有涉及性騷擾、性霸凌、性侵害、損害兒少權益行為等情事,直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應廢止補習班立案。
初審通過的條文也規定,補習班聘僱教職員工前,應向直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查詢員工有沒有性騷擾、性霸凌、性侵害、損害兒少權益行為等情事,補習班人員執行業務時,知道負責人及教職員工對學生有性侵害等行為時,除依法規通報外,也應通知各直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
如果補習班沒有通報的話,可處負責人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必要時並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補習班立案。
此外,初審通過的條文也規定,衛生福利部應建立曾犯性騷擾、性侵害等罪者的資料庫,並協助直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查詢。
相關資料的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等辦法,由教育部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全案審查完畢,提報院會處理前,不須再經由黨團協商。1060517
立院初審 補習班老師招生需揭露真名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7日電)立法院教委會今天初審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補習班負責人與員工、老師執行業務或對外招生時,都應揭露真實姓名,違者可處罰鍰、甚至停招或廢止立案。
女作家自殺案引發各界對補習班老師實名制與管理上的關注,教委會今天審查補習及進修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對於補教老師與負責人實名制,在場立委都沒有意見,但是對於補習班招牌用老師的化名,這樣需不需要改,與會立委大多認為,招牌屬於公司營業登記問題,不需要更改。為了將相關精神列入法條,朝野立委花了超過1小時討論。
根據初審通過的條文規定,短期補習班的招生、書面契約及利用其場址、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所為的廣告或宣傳,涉及負責人、教職員工姓名時,除立案名稱外,都應揭露其真實姓名,且不得有虛偽不實的情形。短期補習班負責人、教職員工執行業務及對外招生或廣告時亦同。
初審通過的條文也規定,短期補習班擬聘僱教職員工前,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3個月內核發的經查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聘僱的教職員工為外國人,第一次申請聘僱許可時,應檢附外國人原護照國開具的行為良好證明文件,教職員工異動時亦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
初審通過的條文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短期補習班檢查其設立的條件與程序、退費方式與基準、學生權益保障等法定所應遵行事項的辦理情形,並要求短期補習班提供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短期補習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如果補習班違反相關規定,可以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必要時並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短期補習班立案。
全案完成初審,提報院會討論前,不須再經由黨團協商。10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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