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跨國同婚勝訴 法院:例外不再適用外國法律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9日電)持英國海外護照BNO的香港人「阿雪」與台灣女子「貓貓」已在美結婚,赴台灣戶政所登記結婚後,突遭撤銷而興訟。法院今天判決勝訴,依涉民法規定,可例外不適用外國(香港)法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指出,「貓貓」與「阿雪」於2019年7月3日在美國辦理結婚登記,2人在同年8月5日檢附相關文件,向台北市信義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結婚登記,戶政所認為「阿雪」國籍為英國,准予本件結婚登記。
後來,戶政所經移民署告知才知「阿雪」有香港地區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及香港地區護照,並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ritish National(Overseas)passport,即BNO護照,應為香港地區居民,且香港地區不承認同性婚姻,其戶籍謄本記載為英國籍,應屬誤認。
戶政所要求2人辦理撤銷結婚登記未果,於2020年6月10日撤銷2人結婚登記。2人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
北高行今天認定,參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規定的立法目的,本旨即在維持內、外國法律平等原則,為調整國民與內、外國人得否成立同婚關係的不合理差別待遇,此時自當適用涉民法第8條規定,例外不再適用外國法(即阿雪之香港法律),以消弭不平等待遇。
北高行指出,戶政所認定「阿雪」為香港地區居民,香港未承認同性婚姻,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做出將2人結婚登記撤銷的原處分,明顯有違法瑕疵,判決撤銷原處分,即「貓貓」與「阿雪」勝訴。可上訴。
同婚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2019年5月22日公布,並於同年5月24日正式生效,國民如果要與同性別外國人要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只要外國人本國也開放同婚即可登記,但如果外國人本國未開放同婚則無法登記。
司法院2021年1月22日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修正草案,規定只要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可以在台灣同性結婚;草案已送行政院,待會銜後送立法院審議。(編輯:方沛清)11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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