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爭女童案最高院裁定交付義大利父 憲法法庭判違憲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7日電)台義跨國爭女童案,北院裁定女童交付義大利藍姓男子,詹姓女子提抗告遭最高法院駁回。憲法法庭認定最高法院未審酌未成年子女意願違憲,發回最高法院審理。女童可暫留台灣。
這名女童於民國103年出生後,義大利商人藍男與詹女約定共同行使親權。106年間,詹女原本同意藍男帶女童至義大利探望祖母及慶祝耶誕節20天,但藍男在未經詹女同意下,提早9天帶女童到義大利,且未在約定時間送女童返台。
詹女發現後,提起改定親權行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命藍男不得將女童帶離台灣,雖曾經一、二審裁定准許,但最高法院認定,女童當時人已在義大利,因此無限制藍男帶女童離開台灣的必要,發回更審,於更一審時駁回詹女的聲請。
詹女於108年間到義大利探視女童,同年1月間以護照遺失為由,向中華民國駐義大利代表處申請補發子女護照,並持補發的護照將女童帶回台灣。
藍男隨後聲請暫時處分,希望能將女童帶回義大利同住,台北地方法院裁定詹女須交付女童給藍男,詹女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今年2月間駁回抗告確定。女童手寫致總統蔡英文與法官信指出「我想留在台灣」,拜託「小英總統」與法官們能讓她留在台灣。
台中地院執行官於3月14日前往女童就讀的學校執行交付,但女童情緒不穩,不願意離開學校,最後執行未成功。詹女事後向憲法法庭聲請就確定終局裁定為裁判憲法審查,並聲請暫時處分。憲法法庭裁定暫緩執行。藍男因此離開台灣返回義大利。
詹女聲請確定終局裁定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憲法法庭今天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交付女童裁定)牴觸憲法,應予廢棄,發回最高法院。
憲法法庭指出,最高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判斷,牴觸憲法保障未成年子女人格權及人性尊嚴意旨。
憲法法庭指出,本案下級審裁定的內容,均無審酌未成年子女意願的記載。且下級審裁定作成時,女童已居住台灣,自應讓女童有於法庭內、外陳述意願的機會。不過,下級審法院均未讓女童有陳述意願的機會,即裁定詹女必須將女童交付藍男,未審酌未成年子女意願。
憲法法庭表示,女童居住義大利的期間約一年,返台後到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為止,居住台灣的期間約2年9月,依此事實,女童居住台灣期間遠較居住義大利為長,但最高法院沒有審酌台灣是否已成為女童的新慣居,況且,讓女童暫時移居義大利,是否真能消彌父母雙方因嚴重對立而對女童的不利影響。
另外,詹女曾將審理中事件訴諸媒體,是否已達對於女童造成虐待、傷害或已不適合行使或負擔對於其權利義務的狀態,而有立即讓女童暫時離開台灣的必要性。最高法院對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判斷上,有應審酌而未審酌事項,與憲法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意旨不符。
憲法法庭指出,最高法院裁定認為台北地院已選任程序監理人,並已調閱未成年子女於強制執行事件中的陳述,及義大利心理醫師出具的訪視報告,但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仍不能取代未成年子女陳述意見的機會。
此外,詹女與藍男就女童監護權提起民事訴訟。台北地方法院今年1月間審酌詹女不法將女童帶回台灣的行為,且在照顧女童及父親聯絡、相處上,均非友善、妥適等,裁定女童的監護權由藍男單獨行使。案件目前案件正由二審審理中。(編輯:張銘坤)11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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