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錢施壓阻拆違建 二審判前新北議員廖正良6年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2日電)前新北市議員廖正良任內涉嫌協助違建戶施壓拆除大隊,拖延、妨礙拆除工作,並收受30萬元報酬。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判刑6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仍判6年。可上訴。
二審合議庭認定,廖正良的犯罪行為,除使廖姓空調公司負責人獲得繼續違法留存使用違章建築利益外,最主要目的即是使自己圖得不法利益新台幣30萬元,因此構成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判刑6年,褫奪公權3年。
二審判決新聞資料指出,一名廖姓空調公司負責人民國103年在新北市汐止區一處山坡地搭建大型鐵皮屋,被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屬違章建築,應立即拆除,不得緩拆或免拆。
民國104年間,廖姓業者透過張姓男子,拜託當時擔任新北市議會第2屆議員的廖正良幫忙。廖正良在會談中向張男比出3的手勢(即「右手食指與大拇指做圓連結碰觸、其餘指頭向上伸直、手心朝己」) ,意即事成需有新台幣30萬元報酬。
104年10月間,廖正良親自以電話、簡訊聯繫拆除大隊副隊長蘇志民,表示「希望這個案子要大隊多協助,並請大隊給業者多一點搬遷時間」,若拆除大隊要執行,也記得先跟他溝通,讓他可以跟選民交代。
蘇志民因懼於廖正良議員身分,因此取消強制拆除作業。廖姓業者見目的達成,即與張男前往廖正良服務處,將現金30萬元放在茶葉袋內交付廖正良。
105年8月間,廖姓業者違建又遭檢舉,廖正良再以簡訊、電話向蘇志民稱「打狗之前也要看一下主人,一直在找人家麻煩」,以議員身分影響力,指示蘇志民停止拆除,蘇志民因而指示僅作象徵性拆除屋頂即行撤離。
檢察官依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起訴廖正良,但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為,廖正良請託暫緩或免拆違建,並非議員法定職務權限行為,請託方式為私下電話、簡訊,也在議事活動之外,過程中也未藉由議員提案、質詢、表決等職權干預拆除作業。
一審認定,廖正良藉議員身分影響力,一再干預拆除作業,使業者保有繼續使用違建的利益,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判刑6年,褫奪公權3年。案經上訴由二審審理,今天宣判。(編輯:李亨山)1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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