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侵小模姊妹又強暴鄰居母女 判無期徒刑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7日電)李姓男子被控下藥猥褻、性侵1對姊妹,又帶槍闖進鄰居家強暴女主人及她的未成年女兒,並劫走現金。一、二審均依強制性交等罪判處李男無期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書指出,從事網路購物的李男在民國91年間即犯下多起下藥性侵案,經判刑11年入監後,102年假釋出獄。
108年7間,李男以拍攝健康食品為由,邀約1對姊妹擔任模特兒,在宜蘭縣民宿內趁隙將助眠藥物加入礦泉水,待姊妹飲用礦泉水後藥效發作,分別猥褻及性侵得逞。被害姊妹醒後察覺有異,就醫並報警處理。
109年2月間,宜蘭警方持搜索票至李男住處執行拘提、搜索,李男趁隙逃匿,途中購買改造手槍,藉故進入先前居住社區的鄰居家,持槍威嚇並以童軍繩等工具綑綁、控制鄰居一家4口長達20小時。
李男在控制期間性侵女主人及她的未成年女兒,最後拿走新台幣9000元逃匿;數日後,李男假冒廠商,再約出先前被害的姊妹其中一人,持電擊器及槍枝威脅性侵得逞;警方後來循線在一家養生館逮捕李男。
一審的宜蘭地方法院審理期間,李男否認犯行,多次以「我忘記了」及「被害人是自願」等語辯駁,後來才坦承大部分犯行。
一審認為,李男對被害姊妹的犯罪手段至為惡劣,為報復姊妹提告又誘出其中一人,過程中多次電擊、性侵、持槍恫嚇,還在警方上門營救時逼被害人攀爬大樓高處的貓道與他一起逃匿,幾乎打消被害人的求救意念,惡性極為重大。
一審並考量李男對鄰居全家人造成一輩子無法抹滅的傷痛及陰影,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不讓李男與社會長期隔離,實不足以保障公眾生命安全,依攜帶凶器強制性交、持有槍枝等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昨天駁回李男的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戴光育)11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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