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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批工會法草案未保障結社自由 勞動部允再溝通

2025/4/10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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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台北10日電)立法院今天召開工會法修法公聽會,在野黨立委批評,行政院版的工會法修正草案未保障勞工結社自由權,根本是把毒藥變處方箋,應懸崖勒馬。勞動部強調,絕不會站在資方角度想事情,各方指教將再多溝通。

現行工會法施行細則明定,工會法中的「廠場」,是指有獨立人事、預算會計,得依法辦理工廠登記、公司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的工作場所,並明定人事、預算及會計條件。不過憲法法庭民國112年憲判字第7號指出,工會法施行細則中的廠場定義與條件,雖無違反比例原則,惟不符法律保留原則,至遲於判決宣示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

為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完善工會法規範,行政院會3月13日通過工會法修正草案,除了將廠場規定納入,也將廠場工會籌組要件中的「單獨設立會計單位」,改為「設置會計單位」,並增列專責會計人員,增加籌組要件彈性。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舉行「工會法修法及廠場工會設立權益制度」公聽會,邀集政府部門、立委及專家學者討論。

台灣電力工會理事長吳有彬表示,廠場定義應要明確,不宜各自解讀,複數工會易導致意見分歧,更難與雇主協商,且複數工會易導致勞資溝通效能低下,影響員工權益;若企業內部小工會林立導致「勞勞相爭」,美其名是結社自由,實質是難以使勞工行使團結權,團體形同一盤散沙。

民進黨立委林月琴表示,這次修法勞動部將施行細則文字直接搬到母法,應考慮公司與營業登記、獨立人事預算、會計單位並列為資格要件,這是否為合適限制;其次,若是不對外營業的單位如廚房,是否需要成立工會,也是考量點。

民眾黨立委陳昭姿指出,憲法法庭判決中附上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報告,清楚提到工會法施行細則中廠場工會的要件,與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中保障勞工結社自由權利不符,將造成勞工受政府、雇主不當限制;憲判中也有大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並預測若工會法直接沿用施行細則,將打壓台灣工會發展。

陳昭姿指出,但行政院送出的工會法修正草案,不僅違背人權會報告,還將施行細則文字直接搬到母法交差,行政院應懸崖勒馬,撤回離譜修法。

國民黨立委陳菁徽則批評,勞動部提出修正草案具高度爭議,從施行細則升級進正式法律,這不是修法,而是把毒藥變處方箋,根本是法律的修惡。

勞運人士毛振飛表示,勞動部修法過程沒有傾聽基層聲音,他一路走來看到許多大型的國營事業工會像是「惡霸」,占有很多地方發言權,但底下的員工發生問題申訴無門,得找地方產業工會、立委陳情,希望工會法修法後能讓工會團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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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次長陳明仁表示,今天各界發言都是為勞工權益出發,勞動部深表尊敬,每個人的指教反映出勞動部努力不夠,將來會再舉辦公聽會與各界溝通。不過他強調,勞動部作為勞動主管機關,絕不會站在資方角度想事情,若沒有與資方適度溝通,到最後可能弄到關係惡劣,勞工恐是受害對象。

陳明仁表示,憲法法庭很明確提到工會法施行細則可行,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也因此勞動部優先將法律秩序帶進母法,至於各方指教沒有對錯問題,值得進一步討論。(編輯:蘇志宗)11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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