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雨沒堆沙包致名車泡水 停車場業者判賠127萬元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5日電)李姓女子承租北巿某地下停車場車位,4年前豪大雨,停車場業者沒堆疊沙包阻擋雨水灌入,導致巿價200萬元的車子泡水,以73萬元售出。法院今天判業者須賠價差127萬元確定。
李女提告主張,她從民國104年5月起,向鄭姓屋主承租台北巿某地下停車場車位,供停賓士車,此停車場由某開發建設公司經營,提供停車位出租及管理等服務,並每月向鄭姓屋主收取新台幣400元管理費,應負有維護停車場安全,使停放車子不受侵害的義務。
但是,106年6月2日下大雨,停車場人員沒有堆疊沙包阻擋雨水,或提供其他防護設備措施,導致大量雨水灌入地下室並淹沒車輛。
李女後來將原本市價200萬元、泡過水的賓士車,以73萬元售出,因此有127萬元的價差損失,請求依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相關規定,請求建設公司(停車場業者)賠償127萬元。
一審法院判停車場業者須賠127萬元,業者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受理,今天駁回上訴,仍判業者賠償127萬元,全案確定。
二審指出,業者經營收費停車場,除將所有停車位出租他人或提供臨停外,並向其他停車位所有人按月收取400元管理費,且於每日營業時間派駐一名人員駐守停車場入口處的辦公室,負責管理車輛人員進出,可見業者屬提供停車位,提供消費者停車服務的企業經營者。
二審表示,400元管理費作為繳交停車場電費及維護費用,李女接受業者派駐人員提供控制機台平板挪移進出、管控人車出入等服務,雖然李女不是直接向業者承租車位,但她所租的車位仍在業者管理停車場的範圍內,因此李女仍屬消保法所稱的消費者。
二審調查,106年6月2日發生的大雨,台北市松山區當天10分鐘雨量達21mm,1小時雨量達86mm,短延時強降雨已超過降雨設計標準,屬於天災,業者負有盡力協助排除停車場損害,包括防止雨水淹入停車場及即時抽水排除義務。
二審表示,業者平常未在地下室放置沙包,或設置防水匣門,導致當天下大雨時,未能在地下室出入口堆放沙包,減少流入地下室的雨水量,且未配合啟動抽水馬達,造成地下室遭大量雨水沖入,明顯違反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因此判須賠償127萬元。(編輯:陳仁華)11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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