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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某國中師涉性侵女學生 依強制性交起訴

2025/4/2 11:44(4/2 12:0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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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新北地檢署。(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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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趙敏雅新北2日電)新北市某國中男教師與16歲甫從該校畢業的女學生用餐,之後以避雨為由,將女學生載到汽車旅館,違反女學生意願,性交得逞。新北地檢署近日依強制性交罪嫌起訴該名男教師。

根據起訴書,民國111年6月底,該名男教師與甫從其任職國中畢業的女學生用餐,餐後他載女學生去溜冰,下午以避雨為由,將女學生載到汽車旅館,該名男教師基於強制性交犯意,違反女學生意願,對其性交行為得逞。

受害女學生於學校輔導過程中提及此事,校方進行通報調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告訴中央社記者,本案受害學生於該校畢業後,校方始接獲通報,立即啟動調查,該名男教師在本案受理調查期間因個人因素請假皆未到校。

教育局說,經性平調查結果為性侵害屬實,該名男教師予以解聘,並議決終身不得聘用為教育人員,通報不適任教育人員資訊蒐集與查詢系統;本案涉案情節重大,教育局於113年7月2日主動函文台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進行告發。

該名男教師否認犯罪,辯稱沒去汽車旅館。不過,受害女學生在警詢時談及,經該名男教師帶往汽車旅館,她以言語及肢體明確拒絕與其發生性行為,仍遭侵犯。檢方調查,她曾跟親人說與該名男教師外出而遭強制性交,且因此事接受輔導、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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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依強制性交罪嫌起訴該名男教師,審酌該名男教師的業務內容涉及性平等項目,本應保護、扶助學生,竟不思樹立典範,在女學生拒絕下仍強制性交,又矢口否認犯罪,認為該名男教師欠缺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的觀念,應嚴予非難,建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

依據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編輯:林恕暉)11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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