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欽良涉偽造文書詐貸 7罪遭判2年1月
(中央社記者蕭博陽南投縣21日電)寶島時代村創辦人江欽良等人涉詐貸,據傳金額新台幣上億元,南投地方法院今天宣判,有罪部分,江欽良共判7罪,其中1年2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還有11月刑期不得易科罰金。
南投地方法院表示,江欽良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判處3月,得易科罰金;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處3月,得易科罰金。
以及共同犯公司法未繳納股款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犯2罪業務侵占罪,分別判9月及7月,不得易科罰金;犯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罪,判處4月,得易科罰金。
南投地院表示,得易科罰金部分,江欽良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江欽良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未扣案犯罪所得522萬786元、70萬4134元沒收。
根據判決書內容,江欽良民國104年4、5月間向原地主購買南投縣草屯鎮新南埔段4筆土地,江欽良為便利向農會貸款,未徵得原地主授權或同意下,指示張福樑偽冒原地主名義,另行製作不動產買賣契約,將土地移轉登記給江欽良指定的不知情人頭,張福樑再持偽造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向草屯鎮農會申請貸款。
江欽良104年6月以蔣志輝名義,購買屏東縣恆春鎮龍泉水段土地,江欽良為便利蔣志輝申請貸款以支付土地價金,指示古素梅製作蔣志輝在寶島曼波公司任職的不實「在職證明書」,以向草屯鎮農會申請貸款。
江欽良105年10月為規避農會非會員放款限制,以李崧存等人名義購買土地,經屏東縣長治鄉農會核准貸款後,使用李崧存等人名義設定抵押權,使地政事務所承辦人員形式審核後,將李崧存等人列為債務人的不實事項,登載於土地登記簿。
庭安興業公司負責人盧彥文105年2月約定由江欽良提供1000萬元,作為公司驗資證明,驗資後即將1000萬元還給江欽良,並未實際繳納股款;盧彥文共同犯公司法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江欽良明知以張勝南名義103年4月購買的南投縣草屯鎮日新段土地,與寶島曼波公司無關連,竟基於業務侵占犯意,以公司資金支付土地價款、土地增值稅、契稅、代書費共522萬786元。
另江欽良明知以李明鴻等人名義104年4月購買的南投縣草屯鎮新南埔段土地及抵押貸款,與寶島曼波公司無關,竟基於業務侵占犯意,自104年8月到106年10月間,以公司資金分別支付土地貸款利息共33萬9400元、36萬4734元,侵占寶島曼波公司財物。
判決書指出,江欽良明知某些消費是本人家用或其他產業支出,與寶島曼波公司無關,不應記入寶島曼波公司帳冊,但江欽良竟授權不知情員工,將非屬公司支出的不實事項,記入寶島曼波公司帳冊。
南投地院指出,被告江欽良等人為便利取得貸款,假冒製作不動產買賣契約並行使;為貸款需要而製作內容不實在職證明書;為規避農會貸款上限,利用借名辦理貸款而使公務員將不實事項登載土地登記簿。
南投地院指出,江欽良等人明知未實際收取庭安公司設立登記的現金股款,竟共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進而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登記;江欽良身為公司負責人,應知公司資金不應為私人用途,竟濫用職權損害寶島曼波公司利益,以上所為實屬不該。(編輯:陳俊碩)10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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