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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 幸福盟反對通姦除罪化

2020/3/31 12:15(3/31 14:5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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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31日電)下一代幸福聯盟今天發表聲明,認為通姦罪是社會生活基本規範,能增強人民對婚姻尊重及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並有保護弱勢和下一代的功能,因此反對通姦除罪化。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日前審理妨害家庭案,認為通姦罪有違憲疑義,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今天上午9時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中華民國刑法通姦罪是否除罪化。

幸福盟聲明指出,大法官554號解釋清楚說明通姦罪為「社會生活之基本規範」並且有「增強人民對婚姻尊重及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功用,特別是對婦女及下一代的保護。

通姦罪並非壓迫女性之法律,台灣的通姦罪可由任一方配偶提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非如其他國家有女性不得向男性提告的不公平現象,若因部分案件有不公平之情事,則應處理「不公平」之個案原因,而非將通姦罪「除罪」。

聲明中也提到,婚姻絕非「私人」之事,婚姻家庭維護具有重大國家公共利益,絕非如少數團體所說「刑法介入私人情感」;「通姦罪並不能杜絕外遇現象」不能成為通姦除罪化的理由,若是依此邏輯,殺人罪也不能杜絕謀殺事件,是否也要廢除殺人罪。

法律的功用是叫人知罪,但教化人心還需教育及社會文化等各方面整體共同努力,台灣乃主權獨立之國家,其他國家因男女不平等的原因而廢除通姦罪也不應成為壓迫台灣廢除通姦罪的理由。

婚姻的本質就是男女雙方全然委身並彼此承諾在一個親密性及排他性的結合關係裏組成家庭。「婚姻的本質」與「性自由」是互相衝突的,因此反對通姦除罪化,盼望國家重視守護人民婚姻家庭及下一代。(編輯:方沛清)109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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