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 聲請人:維護婚姻不應動用刑罰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31日電)大法官今天上午針對通姦罪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聲請釋憲的法官認為,維護婚姻不應動用刑罰,刑罰無法確保夫妻性忠誠,而民事賠償有高度可替代性,希望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
刑法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苗栗地方法院一名陳姓法官審理妨害婚姻案件,認為「通姦罪」有違憲疑義,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上午9時在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除了刑法通姦罪是否違憲,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告配偶通姦罪又撤告的話,效力不及於相姦人,也是這次言詞辯論的重點。
大法官近年來共受理18名法官及1名林姓男子聲請釋憲,今天有12名法官出席言詞辯論,其中4名法官代表陳述意見。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由政務次長蔡碧仲帶隊出席、刑事訴訟法的主管機關則由刑事廳長彭幸鳴帶隊陳述意見。
大法官也邀請交通大學教授張文貞、東吳大學教授李念祖、台灣大學教授王皇玉、副教授薛智仁、台北大學教授蔡聖偉、中正大學副教授黃士軒擔任鑑定人;祥和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許幸惠、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則受邀以「法庭之友」身分表示意見。
聲請法官吳志強指出,通姦行為並非動搖婚姻的唯一原因,沒有國家刑罰介入的必要,希望大法官對通姦罪宣告違憲。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部分,制度上設計必然導致國家刑罰運作上不公平、不平等,也會變相要求無意維持婚姻者,被迫維持假面夫妻關係。
法官何効鋼表示,通姦罪嚴重侵害個人隱私權,而通姦行為在法院實務上,與民事賠償有高度可替代性,民事賠償對通姦行為的嚇阻效果高於刑事懲罰。
法官張淵森指出,通姦罪存在目的可能在於維護家庭及善良風俗,以及避免配偶痛苦。法律可以讓人民自主結婚、離婚,不能以刑法恫嚇婚姻必須忠誠。
他表示,而婚姻中有許多痛苦存在,包括婆媳問題、子女教育、經濟問題等,性關係只是其中一種,一個人在婚姻中痛苦並不表示另一個人必須受到處罰,痛苦不應成為刑法處罰的理由。
法官林孟皇認為,國家不能只為滿足情緒而動用刑罰,刑罰無法確保夫妻性忠誠,只會加速破壞婚姻。
紀惠容表示,通姦罪是懲罰女性的條款,雖然很多案件起訴是男性多於女性,但定罪則是女性多於男性;通姦罪利用刑法來恐嚇外遇,現在社會不主張以體罰教育學生,卻用恐嚇的方式維持婚姻。
她說,目前先進的國家已沒有通姦罪,台灣還維持如此的法令,應該要好好檢討。此外,通姦罪介入家庭隱私權也違反國際人權公約。
司法院刑事廳認為,隨著時代變遷 ,人民越來越重視性自主權,認為人是性自主權的主體非客體,民法已足以保障配偶權,立法應與時俱進,「通姦罪無存在必要」。
針對刑訴法239條但書部分,刑事廳指出,根據統計資料,因通姦罪被起訴、判決有罪的女性多於男性,不利女性被告,性別因素影響仍然存在。
歷經3小時的言詞辯論,大法官許宗力諭知將於1個月內指定公告日解釋。(編輯:李亨山)109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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